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种子)罚〔2024〕123号
名称:重庆市涪陵区坤扬农资经营部
投资人:石*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052652XJ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号(果品办综合楼)**-**号
重庆市涪陵区坤扬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种子一案,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4年2月22日,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对重庆市涪陵区坤扬农资经营部经营的金玉579玉米杂交种进行了抽样检测。2024年8月22日,贵州金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提出“品种真实性检测结果通知单”结果的申诉。8月30日,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答复并维持原检验结果。2024年10月14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线索交办函》(渝农(种子)交〔2024〕12号),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移交2024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名单的函》(渝农种函〔2024〕22号)要求,以及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检验报告(编号:ZSX2024190),该报告检验结论为:通过40对引物,采用毛细血管电泳方法进行检测,与标准样品比较检测出位点差异29个。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真实性和纯度SSR分子标记检测玉米》(GB/T39914-2021)认定重庆市涪陵区坤扬农资经营部经营的金玉579玉米杂交种(标称生产经营者:贵州金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品种真实性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之规定,判定为假种子。10月17日,本机关依法立案。10月23日,对重庆市涪陵区坤扬农资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对现场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10月24日,本机关对重庆市涪陵区坤扬农资经营部投资人石*琴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12月9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工委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减轻处罚,按货值金额5倍罚款。
经查:2023年12月18日,重庆市涪陵区坤扬农资经营部以24元/kg的价格从贵州金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金玉579玉米杂交种1020kg(规格:2kg/袋,共510袋),2023年12月-2024年1月期间以60元/袋-64元/袋不等的价格销售了36kg(共18袋),在2月22日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监督抽样后主动召回该批种子,并于3月6日-4月10日分两批退回上家公司984kg(共492袋),违法所得1152元,货值金额24480元,货值金额超过两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涪陵区坤扬农资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2)投资人石*琴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3)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线索交办函1份共2页;
(4)种子扦样单复印件1份共1页;
(5)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检验报告1份共3页;
(6)检验结果通知单1份共1页;
(7)确认回执单1份共1页;
(8)检验结果通知单现场领取记录表1份共1页;
(9)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品种真实性检测结果通知单”结果的申诉书1份共2页;
(10)贵州金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1份共1页;
(1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副证2份共2页;
(1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1份共3页;
(13)植物新品种权证书2份共2页;
(14)杂交玉米新品种“金玉579”生产经营权转让协议1份共2页;
(15)农作物种子生产预约合同1份共3页;
(16)植物检疫证书3份共4页;
(17)贵州金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库单1份共1页;
(18)2024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种子样品检测结果异议的答复意见1份共1页;
(19)检验报告和异议答复意见现场领取记录表1份共1页;
(20)《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21)现场检查(勘验)照片2份共2页;
(22)2023-2024年重庆市涪陵区石*琴结算明细表1份共1页;
(23)重庆市涪陵区坤扬农资经营部销货日报表(销售单)1份共7页;
(24)坤扬农资经营部玉米品种金玉579在涪陵区测产量表及生产表现展示图片5份共5页;
(25)《询问笔录》1份共5页;
(26)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共4页;
(27)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共2页。
第一组:证据(1)、(2)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第二组:证据(3)证明案件来源;
第三组:证据(4)、(5)、(6)、(7)、(8)、(9)、(18)、(19)证明金玉579杂交玉米种是假种子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10)、(11)、(12)、(13)、(14)、(15)证明贵州金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质合法;
第五组:证据(16)证明金玉579杂交玉米种来源合法;
第六组:证据(17)、(22)、(25)证明重庆市涪陵区坤扬农资经营部购进金玉579杂交玉米种的数量及货值金额;
第七组:证据(22)、(23)证明重庆市涪陵区坤扬农资经营部销售金玉579杂交玉米种的违法所得;
第八组:证据(22)、(23)证明重庆市涪陵区坤扬农资经营部销售金玉579杂交玉米种的违法所得少;
第九组:证据(20)、(21)证明现场无金玉579杂交玉米种;
第十组:证据(24)证明金玉579杂交玉米种在生产中未造成损失,危害后果轻微;
第十一组:证据(22)、(23)证明重庆市涪陵区坤扬农资经营部主动召回产品并退回上家;
第十二组:证据(4)、(26)、(27)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重庆市涪陵区坤扬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种子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以正常的种子市场价格、正规的渠道、在资质齐全的公司购买种子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在生产中未造成损失,危害后果轻微,主动召回并退回上家公司,且违法所得少。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和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当事人具有两项应当和可以减轻的法定情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召回退回上家,违法所得少,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之规定,并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重庆市涪陵区坤扬农资经营部停止经营假种子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152元;
2.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1224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123552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伍佰伍拾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