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渔业)罚〔2024〕136号
当事人:王*,男,汉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22101********551X,联系电话185****9807,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号***幢***-***。
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过程如下:
2024年11月6日11时许,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执行长江禁捕巡查时,查获当事人在长江干流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下沱水域附近停靠的“抓扬16”趸船上实施垂钓。11月6日,本机关依法立案。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相关的证据照片资料,并对渔具进行了拍照取证和登记保存。11月1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使用的涉案渔具作出拟没收处理,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1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2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5日20时至11月6日11时许,在长江干流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下沱水域附近停靠的“抓扬16”趸船上,使用6根鱼竿(每根鱼竿上挂1个钩尖的鱼钩1枚),以泥鳅、蚂蝗和玉米为钓饵实施垂钓,钓获鳜鱼4尾,重0.45千克。因钓获物具备放生条件,执法人员取证后将其放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证据提取单7份7页,《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垂钓的事实。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2页,《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2页,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3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本机关程序合法。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渔业)罚告〔2024〕1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机关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阜平中华鳖等6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附件《第二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序号47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垂钓的水域是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垂钓的水域属禁钓区;第五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使用6根鱼竿(每根鱼竿上挂1个钩尖的鱼钩1枚)垂钓的行为属多竿多钩垂钓;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以泥鳅、蚂蝗为钓饵垂钓属禁止使用的垂钓方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七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垂钓的行为属情节严重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为不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从轻或从重的情形,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确定罚款数额。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休闲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明确禁钓区、禁钓期、钓具、钓法、钓饵以及钓获物种类、规格、数量等”之规定。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四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具鱼竿6根。
2、罚款1100元(壹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