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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0-00088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12-10-15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农委发〔2012〕255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 号:

李渡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与区金融办协商一致,现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涪陵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市金融办、市农委印发的《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渝金发〔2011〕4号),区政府《关于促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涪府发〔2010〕10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涪陵区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发包给本组织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对外公开发包“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遵循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现有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为承包方本人或第三人向合法金融机构贷款设定抵押。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机构为区农委。抵押人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签注审核意见后再向区农委申报登记;区农委审核无误后登记并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书》。

第八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是:

1. 查验申请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 如实、及时、准确登记有关事项;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四荒地承包经营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流合同》;

2. 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书面证明;

3. 通过转包、出租、股份合作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应取得原农村土地承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

4. 抵押方与抵押权人之间达成的抵押贷款意向协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1.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 未取得区政府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不齐全、不规范的;

3. 被依法列入国家土地征收范围内的;

4. 承包地实际已被改变用途或毁损、灭失的;

5. 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分为办理抵押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抵押贷款意向后,向低氧登记机构提出初始登记,对抵押承包地的权属、面积、地界、抵押时间等事项进行登记确认。

第十三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5. 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书面资料;

6. 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7. 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原农村土地承包方同意的证明材料。

8. 抵押人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申请人应提供补充证明材料,或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核实资料。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间,有关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发生变更事项的书面证明资料;

4. 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证明;

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明。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届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解除抵押协议后,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办: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需注销登记的书面证明材料;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明。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抵押人提交资料齐全且完全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立即办理抵押登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及时退还抵押人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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