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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1-00007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18-10-18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农委发〔2018〕160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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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区农委所属各单位:

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农业农村发展,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问题提出的战略决策。开展认定管理工作是衔接教育培训和政策扶持的关键环节,是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服务的基本依据。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17〕150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涪陵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重庆市涪陵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涪陵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    

201810 18日       



重庆市涪陵区新型职业农民

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加快培育适应和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17〕150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鼓励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参加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同时纳入到新型职业农民的统计范围。

第四条涪陵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架构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条对认定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

第六条 涪陵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农委牵头负责,区畜牧兽医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参与。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认定条件

   (一)在涪陵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且经营产业符合涪陵区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并达到一定规模,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二)年龄原则上在18‒60岁之间(产业经营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界限),有适应农业职业要求的劳动能力,多数时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等方面无不良反映。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原则上应有初中及以上学历,认定等级为高级者原则上应具备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生产技能,参加过涪陵区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五)具有一年以上生产经营实践,或在一定范围内被公认是“土专家”“田秀才”。

第八条认定标准

   (一)经营收入

1. 初级:个人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涪陵区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

2. 中级:个人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涪陵区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以上。

3. 高级:个人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涪陵区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上。

   (二)生产经营规模

1. 初级:按类别分别为粮油作物种植面积20亩以上,经济作物(水果、中药材、茶园、桑园等)种植面积30亩以上,蔬菜常年种植面积10亩以上,生猪常年存栏2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5头以上,山羊常年存栏30只以上,小家畜禽常年存栏500只以上,养蜂30箱以上,水产养殖面积10亩以上。

2. 中级:同类生产经营项目,比初级生产经营规模扩大1倍以上。

3. 高级:同类生产经营项目,比中级生产经营规模扩大1倍以上。

本条规定的经营收入和生产经营规模需同时达到相应等级认定标准,方可申报相应等级的认定,对建卡贫困户认定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自愿申请。自愿参加认定的职业农民填写《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 个人身份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学历证明;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代耕协议等;

3. 家庭收入概算表。申请人如实填报,村(居)民委员会核实。

4. 工商执照、产品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非必要附件)。

第十条  审查。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在本村(居)予以公示5日(自然日),并将公示无异议的签注推荐意见上报乡镇街道。

第十一条  复核。各乡镇(街道)对各村居提交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注意见,上报区农委。

第十二条  认定。区农委组织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小组进行审核、评审,并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三条  公示。经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小组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委备案。

第十四条  颁证。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为农业部统一证书式样,由区农委颁发和管理。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开展物化、技术帮扶和继续教育。根据涪陵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经费情况,安排一定的物化补助、技术指导、跟踪培训。择优选送新型职业农民免费参加各级农业部门组织的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其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农产品市场营销等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涪陵区现有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在项目申报、土地流转、金融贷款、品牌认证、产品营销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扶持。

第十七条  优先将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农业科技示范主体建设范围,区、乡镇(街道)组建技术指导团队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新型职业农民是现代农业和新农村的优秀代表,每年在从事农业生产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新型职业农民中评定“涪陵优秀职业农民”,为不断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营造良好氛围,对“涪陵优秀职业农民”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每年由区农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村(居)两级对其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参加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核查,对核查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进行强化培训;若连续两年核查不合格,取消其资格并注销其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二十条对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违规违法和不诚信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件、破坏农业生态环境以及生产经营水平低下的,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取消其资格并注销其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二十一条区农广校负责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资料收集、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等具体工作。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纳入中国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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