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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2-00025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18-01-04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养殖环节及屠宰环节病死猪认定和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畜发〔2018〕3号 ‍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养殖环节及屠宰环节病死猪认定和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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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区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养殖环节、屠宰环节病死猪认定和无害化监管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保护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一)明确补助相关事项

1. 补助对象和环节。补助对象是年出栏达到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补助环节是在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不包括强制扑杀猪的)。

2. 补助标准。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2〕101号)文件规定,按80元/头补助。

3. 申报时间。每月25日前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将本月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登记表(附影像资料)、统计表上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

4. 公示公开。每月25日前,对辖区内养殖环节病死猪认定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地点:所在地畜牧兽医站或相关村(居)委。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设立举报电话(区畜牧兽医局纪委办):85688846,接受社会监督。

5. 补助发放。补助资金由区畜牧兽医局在每年12月上旬汇总报区财政局审核后,通过银行将补助资金打卡直补到养殖场账户上。

   (二)规范无害化处理申报审核

1. 规范填写登记表。《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登记表》必须由养殖场(小区)业主、2名所在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或村社干部(其他村民)现场签字盖章。

2. 报送影像资料要求。上报影像资料时,照片按每次处理的时间归档到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名格式为“XX街道(乡镇)20XX年X月X日无害化处理X头”;每次处理时需要至少三张清晰的照片(照片中能看出现场处理人员):①动物尸体照片;②进行深埋前动物尸体和深坑的照片;③处理时和处理后进行消毒的照片。各站要认真保存好档案资料。

3. 信息录入要求。在重庆动监平台防疫监管系统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信息填报,填写时要注明养殖监管单元、畜种、处理方式及处理数量。

   (三)依法监督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发现病死猪时,养殖场(小区)业主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在包片兽医或挂牌兽医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各站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综合监管工作,督促规模猪场加强自律,依法落实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规模养殖场不按规定落实强制免疫等动物防疫法定义务的、不严格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处理病害猪的,一经查实,不得享受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取消规模养殖场在三年内申报所有农业政策性扶持项目的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屠宰环节病死猪、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

   (一)无害化处理补贴对象

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或自宰经营模式的生猪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屠宰企业。

   (二)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

90公斤以上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元/头。对不足90公斤的病害猪,按实际重量折算计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计算补贴。

   (三)严格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

1. 无害化处理对象的认定。无害化处理对象包括病害活猪、病害死猪和病害猪产品。病害活猪是指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仍存活但巡查过程中发现死亡的,或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仍存活但临床检查异常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不享受损失补贴的病害死猪是指养殖环节死亡生猪或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病害猪产品是指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但不包括主动废弃的可食用内脏和分割、修割的可食用碎肉、放血刀口、槽头、护心油、筋膜、乳头等产品。

2. 规范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病害活猪、病害死猪和病害猪产品必须由由派驻生猪屠宰企业的官方兽医和生猪屠宰企业的肉品品质检验认定,统一使用《检疫处理通知单》。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病害猪和病害猪产品,由2名官方兽医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由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签字,交由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屠宰企业签收。

3. 完善信息录入。无害化处理前官方兽医在重庆动监平台检疫监管系统中填写《检疫处理通知单》,在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记录中填写《重庆市动物屠宰厂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记录》并填写检疫处理通知单编号。

   (四)强化无害化处理申报审核工作

1. 申报时间。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报表由屠宰企业在每月5日前上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

2. 申报审核。报送资料包括纸质无害化处理报表和处理现场的电子版照片等影像资料。上报影像资料时,照片按每次处理的时间归档到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名格式为“XX屠场20××年×月×日无害化处理×头”。

待宰前死亡生猪每次无害化处理时需要至少三张清晰的照片(照片中能看出现场处理人员):①动物尸体照片;②进行深埋或者焚烧时的照片;③处理完进行消毒的照片。

屠宰环节病害猪尸体每次处理时需要至少三张清晰的照片(照片中能看出现场处理人员):①病害猪胴体照片;②进行深埋或者焚烧时的照片;③处理完进行消毒的照片。

屠宰废弃物、病害猪产品每次处理时需要至少三张清晰的照片(照片中能看出现场处理人员):①病害猪产品处理前对病害猪产品用电子秤称重的全景照片,照片要能同时看见和电子秤及电子秤上的数据;②进行深埋或者焚烧时的照片;③处理完进行消毒的照片。

   (五)严肃无害化处理补贴纪律,严格核查机制

1. 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对病害猪补贴数量、金额实行定期核查,确保病害猪数量准确、无害化处理方式科学、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三个月超过0.5%进行重点检查。

2. 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生猪屠宰企业、病害猪货主、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处理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弄虚作假、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在申报病害猪无害化补贴处理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畜牧兽医局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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