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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3-00011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0-12-1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农委发〔2020〕9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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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的通知》(渝农发〔2018〕2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涪陵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     



涪陵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核验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确保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的通知》(渝农发〔2018〕29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全区农机购置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作为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受理部门,具体承担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三条  在本区补贴实施区域内,按规定须现场核验的机具,应按照本规程开展核验。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单台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机具要进行现场核验。对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受理后,应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进行现场核验。单台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机具,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各自按每批次不低于5%进行抽查核实。重点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在上牌过程中进行核验,各乡镇(街镇)农业服务中心需核验号牌证照、登记证书等。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购机者身份和机具进行现场核查的工作。

第五条  购机者、产销企业对提供的核验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相互监督、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核验工作流程规范。

第八条  各核验部门派出的核验人员应了解农机具的基本常识,掌握核验工作流程。每次核验应至少有两名核验人员参加。

第九条  开展机具核验时,购机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正规购机发票。税务发票上应具有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机架号)、发动机号(如有)、经销企业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提交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原件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条  核验工作应按照现场查看、实物核对、信息采录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明材料、购置的农机具、购机发票等在核验时合规、完整;

   (二)购置的农机具完好、铭牌合规,购机者姓名、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机架号)、发动机号(如有)等信息与发票内容一致;

   (三)购置的农机具的配置、参数、补贴额等对应《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认无误,并与《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对应的产品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  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购机者签字确认。机具核验未通过的,不予补贴。机具核验未通过且有异议的,可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复验。

第十三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及时归档:

   (一)核验清单(机具现场核验记录表);

   (二)其他相关材料:人机合影等。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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