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区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工作,确保疫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春秋防疫、仔猪阉割、双月强化免疫过程中应激死亡动物补偿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偿对象
农村因免疫应激死亡猪、牛羊、家禽的散养农户。
二、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动物
(一)是指在每年的春秋防疫、仔猪阉割、双月强化免疫过程中因注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疫苗后在48小时内出现应激反应死亡的畜禽。
(二)防疫员在强制免疫时要规范操作,全面实施国家规定的免疫标识制度。若属防疫员操作不当或未实施免疫标识制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防疫员个人承担。
三、死亡动物的确认程序
(一)防疫人员接到应激反应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置(治疗),对所使用药物、治疗方法等情况进行登记,并经养殖户签字认可。
(二)防疫人员接到免疫反应死亡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长。指定2名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2小时到达现场,对反应死亡的畜禽品种、数量、大小、畜用性质等进行调查核定,并经村社干部或其他村民证实签字。现场指导做好无害化处理,收集相关照片并上传畜牧云平台。照片要求:照片按每次处理的时间归档到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名格式为“XX街道(乡镇)20XX年X月X日应激反应死亡补偿X头”;每次处理时需要至少三张清晰的照片(照片中能看出现场处理人员):①动物尸体照片;②进行深埋前动物尸体和深坑的照片;③处理时和处理后进行消毒的照片。将死亡详细情况登记造册。
(三)建立公示公开制度。基层畜牧兽医站应及时公示动物免疫应激死亡补偿的情况。公示地点为畜牧兽医站所在地或相关村(居)委会。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设立举报电话(区畜牧兽医局纪委办)023-85688846,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农户签字确认。
四、死亡动物补偿标准
对散养农户春秋两防、仔猪阉割、双月强化免疫过程中应激死亡的动物参照市财政局、市农委《重庆市动物重大疫病扑杀补偿经费管理办法》(渝财农〔2003〕82号)、《关于提高生猪重大疫病扑杀补偿标准的通知》(渝财农〔2012〕284号)进行补偿。中猪(65-89KG)530元/头,架子猪(30-64KG)330元/头,仔猪(<29KG)130元/头,种猪(经产母猪或已投入生产的公猪)1000元/头,怀孕母猪1100元/头,经产奶牛4800元/头,青年奶牛4000元/头,犊奶牛(<6月龄)1200元/头,怀孕奶牛5280元/头,成年牛(>18月龄)2000元/头,青年牛(6-17月龄)1200元/头,犊牛(<6月龄)400元/头,怀孕牛2200元/头,大羊(>6周龄)120元/只,羔羊(<6周龄)40元/只,种羊(经产母羊或已投入生产的公羊)240元/只,怀孕母羊264元/只,产蛋鸡/鸭(>20周龄)12元/只,育成蛋鸡/鸭(7-20周龄)8元/只,育雏蛋鸡/鸭(<6周龄)3元/只,生长肉鸡/鸭(<2周龄)4元/只,种鸡/鸭(父母代以上)12元/只,产蛋鹅10元/只,育成蛋鹅8元/只,生长肉鹅8元/只,育雏蛋/肉鹅4元/只,种鹅(父母代以上)14元/只。
五、补偿资金兑现方式
由各站在公示期满无议异后,通过银行转帐将补偿资金打卡直补到农户个人账户上,打卡资料附报账凭证做账。
六、其他要求
强化综合监管。各站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综合监管,督促散养农户要加强自律,依法落实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不按规定落实强制免疫等动物防疫法定义务的、不严格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处理病害猪的,一旦查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畜牧兽医局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