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农办发〔2023〕88号)和《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渝农发〔2019〕79号)、《涪陵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涪农委发〔2021〕94号)、区农业农村委《关于加强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工作的通知》(涪农委发〔2023〕8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关于2023年市级、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区级示范社)及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和申报条件
(一)名额分配
1. 市级示范社
推荐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区级示范社,符合《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的标准。本次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额5家,其中农业3家、供销合作1家、林业1家。
2. 区级示范社
推荐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符合《涪陵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的标准。本次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额15家。
3. 区级“四化”家庭农场
推荐申报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的应符合涪农委发〔202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本次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申报名额15家。
(二)申报条件
各乡镇街道推荐上报市级、区级示范社、区级“四化”家庭农场要兼顾产业分布,对生产经营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予以名额适当倾斜和优先考虑。
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不得申报示范社及“四化”家庭农场:一是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按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二是未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或者未按期申报纳税的。具体申报条件及相关事宜见各申报指南(附件1-3)。
二、申报程序
(一)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组织辖区内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市级、区级示范社及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自愿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后,向区农业农村委出具正式的申报推荐文件。林业、供销等部门指导本系统领办或创办的农民合作社申报市级示范社工作。
(二)区农业农村委会同林业、供销合作等部门和单位,对市级、区级示范社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征求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单位意见,组织开展市级、区级示范社联席评定会议,确定拟推荐申报市级、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并将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级示范社按照分配名额,以正式文件向市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委)等额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同时报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区级示范社按照分配名额,确定区级示范社名单,下发正式文件。
(三)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征求相关业务科室意见,组织开展区级“四化”家庭农场评定会,确定拟推荐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名单,对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按照分配名额,确定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名单,下发正式文件。
三、工作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认真填写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农民合作社申报单位情况表和家庭农场申报表、家庭农场经营情况表等附件,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市级、区级示范社与“四化”家庭农场的申报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严格按照时间要求申报,同时认真做好推荐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等工作。
(三)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四、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于2023年6月28日18点前,按照附件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至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委215办公室),过时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需提供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1份)。
联系人:向群,联系方式:023-72247943,1832102962@qq.com。
附件:1. 2023年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指南
2. 2023年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指南
3. 2023年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申报指南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