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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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涪陵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涪农委发〔2021〕94号)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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