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涪陵府发〔2023〕37号)规定,区政府已于2024年1月1日起将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赋权到乡镇街道。请各乡镇街道高度重视,履行执法职责。特别是区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街道要加强露天焚烧秸秆管控,严格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开展执法查处工作,有效改善我区空气质量。若涉及案件办理需要我委协助,请与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会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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