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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区2024年部分已下达项目计划的通知
日期: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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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医保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部分已下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项目资金调整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及资金预算调整

本次共调整2024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项目13个分别为:

(一)调减项目7个:涪陵区2024年雨露计划补助项目调减区级资金14.85万元;涪陵区2024年已脱贫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项目调减市级资金3.93125万元;涪陵区2024年石沱镇农村人饮一改三提项目调减市级资金22.13万元;涪陵区2024年江北街道邓家等村供水一改三提工程调减市级资金3.37万元;涪陵区2024年大木乡雨台村供水一改三提项目调减市级资金7.8808万元;涪陵区2024年珍溪镇河口村、学堂村人饮一改三提项目调减市级资金0.6934万元;涪陵区2024年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调减中央资金71万元。

(二)调增项目4个:涪陵区2024年医保衔接资金资助参保项目调增市级资金6.726万元;涪陵区2024年跨市外务工交通补助就业帮扶项目调增市级资金3.71875万元;涪陵区2024年监测对象医疗特殊救助项目调整市级资金3.5565万元;涪陵区2024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调增区级资金109.8542万元(详见附表1)。

(三)调整资金属性项目2个:涪陵区2024年生态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帮扶项目增加中央资金21万元、市级资金24.0042万元,减少区级资金45.0042万元;涪陵区2024年大顺镇粮食烘干建设项目减少区级资金50万元,增加中央资金50万元。

二、2023年结余资金调整安排

根据区水利局、区人力社保局关于收回结余资金的意见,经复核,现调减已安排到区人力社保局2024年生态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帮扶项目2023年结余资金0.458294万元,安排用于涪陵区2023年百胜镇新河村、太平市村供水一改三提项目不足部分。

三、预算调整情况

根据以上项目安排,现将所涉区级行业主管部门2024年衔接资金预算进行调整(详见附件2),年终决算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相关科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快项目实施及资金拨付进度。各项目责任单位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建设进度滞后项目要点对点进行调度,资金支出要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

(二)强化项目监管。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实施工作,认真落实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资金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项目资金常态化监管和指导,严格落实项目资金调整区级审批程序,同时,引导群众参与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全区将加强项目进度通报督促力度,严格考核。

(三)严格项目资金监管。严格按照国家和市级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权责对等的原则,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

1.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由负责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将资金直接划拨到补助对象或施工方、采购方等,原则上不得将资金转到非补助人员个人账户、区级部门账户或乡镇街道账户代发、代支,非特殊情况不使用现金形式发放。

2.严格工程进度款支付。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严格划款流程。由负责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乡镇街道提出资金划拨意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情况、预算补助情况、项目进度情况、已划拨金额和比例、资金划拨意见等信息,并分阶段准备划款档案资料,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审核划拨资金。

4.严格财务核算。负责项目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做好项目资金的财务核算,其中区级行业主管部门重点要做好收支核算,项目业主单位、乡镇街道重点要做好项目资金活动明细账。

(四)规范整理项目资料。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要求,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收集完善项目入库、绩效管理、项目实施、财务支付、公示公告、资产登记等项目实施全过程档案资料,一项一档装订成册并建立电子档案,确保要件齐全、内容准确、完整规范。

(五)坚持公告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通知》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两个一律”的要求,全面落实资金分配结果公告和乡村两级公告公示制度,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实施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对项目资金安排文件、绩效目标(审核)批复表、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六)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各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类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工建设,政策补助类项目要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所有项目在实施中确需调整的必须及时按照程序履行调整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预决算制、工程监理制。

(七)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各单位要落实专门科室(站所)、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将资金到账、安排、拨付及项目实施有关信息建立台账,要将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文号分解到具体的每一个子项目上并对应指标支出,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支出指标,做到资金安排与项目实施匹配,项目实施与已脱贫户、监测对象等群众受益情况密切关联,项目资金绩效与“两不愁三保障”有机衔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关系严密。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乡村振兴、财政部门沟通衔接,建立项目实施信息管理数据共享机制。

(八)加强资金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前,主管部门要打捆编制完善同类项目的绩效目标,责任单位要编制完善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并报对应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实施中,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项目实施后,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

负责项目的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业主做好绩效管理资料归集,特别是目标表、审批表、监控表、自评表,要如实、完整、清晰。负责项目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不能偏离,区级将把项目绩效目标任务全面实现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附件:1.涪陵区2024年已下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资金计划调整情况表

             2.衔接资金预算调整情况表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示时间:长期公示

区农业农村委监督电话:023-81812283

区纪委监委监督电话:12388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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