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重庆市涪陵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2023年部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 乡村振兴项目及资金预算的通知(涪乡振发〔2023〕 35号)
日期:2023-12-26
字 号:

各有关区级行业部门、乡镇街道:

根据衔接资金项目实施及计划执行进度,请报请区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部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及资金预算事项通知如下:

一、衔接资金项目调整情况

(一)资金调减情况。根据项目实施完成和资金拨付实际,本次拟调减资金计划226.80899万元、涉及项目50个,分别为区城市管理局主管项目7个调减资金1.033937万元、区医保局主管项目1个调减资金17.966万元、区教委主管项目1个调减资金5.599324万元、区乡村振兴局主管项目8个调减资金38.618243万元、区供销合作社主管项目2个资金0.35万元、区林业局主管项目2个资金1.814万元、区水利局主管项目5个资金22.552151万元、区农业农村委主管项目16个资金49.310827万元、区交通局主管项目9个资金89.564508万元。

(二)资金调增情况。根据项目建设任务调整情况,本次调增资金226.80899万元、涉及项目4个,分别为涪陵区2023年雨露计划补助项目调增资金计划56.75万元;涪陵区2023年脱贫人口务工交通费补助项目调增资金计划5.52万元;涪陵区2023年渝快保资助参保项目调增资金计划75.05572万元;涪陵区2023年新妙镇大岭村产业路建设项目调增资金计划89.48327万元(详见附件1)。

(三)项目调整情况。原资金计划文件中7个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建设任务表述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总体建设任务,根据市级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涪陵区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任务计划的通知》,现对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相关建设任务及绩效目标予以调整和明确(详见附件2)。

二、资金预算调整情况

根据项目资金调整和项目结余资金情况,一是将下达到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乡村振兴局的中央资金135.701208万元调整到区乡村振兴局、区交通局;二是将下达到区供销合作社、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区交通局的市级资金28.791742万元调整到区乡村振兴局、区交通局;三是将下达到区乡村振兴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城管局、区教委的区级资金62.31604万元调整到区乡村振兴、区人力社保局。(详见附件3)资金预算年终决算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相关科目。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快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全面完成年度建设任务,保障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年度资金预算执行率。

(二)强化项目资金监管。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等制度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和指导,切实履行资金项目监管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划款流程、财务核算等要求。

(三)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全面落实项目资金计划区级公示和镇、村两级公告公示制度,项目涉及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对项目资金计划调整、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四)加强资金绩效管理。要强化资金使用绩效意识,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准确反映绩效目标调整情况;项目实施后,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收绩效实现佐证资料。

(五)完善项目档案资料。区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要求,收集整理项目入库、绩效管理、项目实施、财务支付、公示公告、资产管理等项目实施全过程档案资料,一项一档建立项目档案,确保要件齐全、准确规范。


附件:1.涪陵区2023年部分衔接资金项目调整明细表

         2.涪陵区2023年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调整情况表

         3.涪陵区2023年衔接资金预算调整情况表

                         重庆市涪陵区乡村振兴局   

                                           2023年12月23日       



公示时间:长期公示

区乡村振兴局监督电话:023-81812283

区纪委监委监督电话:12388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