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
现将《涪陵区2024年到户产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本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乡村振兴局
2024年1月31日
公示时间:长期公示
区乡村振兴局监督电话:023-81812285
区纪委监委监督电话:12388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涪陵区2024年到户产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不断激发脱贫群众内生动力,解决脱贫群众生产发展难题,有效促进脱贫群众增收,确保脱贫群众能逐步致富,决定继续对监测对象和重点脱贫户实施到户产业帮扶,按照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关于下达全区2024年第一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涪乡振发〔2023〕36号)精神,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到户产业帮扶对象
监测对象户和重点脱贫户(收入较低的脱贫户、返乡回流且收入有风险的脱贫户、其他有收入风险的脱贫户),统称“到户产业帮扶对象户”。
二、补助标准
2024年监测对象户、重点脱贫户到户产业补助资金每户分别不高于3000元、2000元。在到户产业帮扶对象户认同的基础上按照动态调整信息采集口径核算其家庭种、养殖经营性收入,监测对象户按照其家庭种、养殖经营性收入金额的30%予以补助,重点脱贫户按照其家庭种、养殖经营性收入金额的20%予以补助。
三、资金计划
安排财政衔接资金1000万元,结合各乡镇街道前期摸排规划情况下达补助资金计划(附件1)。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入户规划及申报(2024年2月8日前)。乡镇(街道)组织帮扶干部、村社干部开展入户调查,了解监测对象户和重点脱贫户发展产业意愿及家庭状况,帮助其选定合适的产业发展项目。完成选定到户产业帮扶对象户,产业规划申报表(附件2),汇总后在村、镇公示公告不少于3天(附件3)。
(二)乡镇验收及结果报备(2024年9月10日前)。乡镇(街道)是到户产业补助项目的验收主体,每季度末组织帮扶干部、村干部对照收入采集标准,入户核查验收到户产业帮扶对象户家庭种、养殖经营性收入。每户每一产业需提供一张帮扶对象、验收人员、产业同框的验收图片。每季度验收表(附件4)乡镇(街道)留存备查,于3月、6月、9月分别填写《涪陵区2024年到户产业补助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附件5),并在村、镇公示公告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连同《涪陵区2024年到户产业补助项目打款花名册》(附件6),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
(三)资金兑付及档案资料报送。2024年到户产业补助资金按照财政衔接资金管理要求,区乡村振兴局对各乡镇(街道)验收报备情况进行比对审核后,于3月、6月、9月分次直补到户,用于到户产业帮扶对象户购买生产资料补助。乡镇(街道)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本年度到户产业补助项目档案资料报区乡村振兴局。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内部监管,落实相关责任。帮扶干部是产业到户帮扶对象户产业帮扶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帮扶责任。为充分展现帮扶成效,乡镇(街道)在开展对到户产业帮扶对象户季度种、养殖产业经营性收入统计验收时,其经营性收入要做到应统尽统,原则上享受到户产业的帮扶对象家庭其年度经营性收入增幅不低于2023年全区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增幅。
(二)加强宣传动员。产业帮扶是促进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要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引领作用,各级帮扶干部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政策,确保监测对象、脱贫户家喻户晓。
(三)加强服务指导。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监测对象、脱贫户产业发展需求,加强对农户产业发展技术指导,有效促进农户通过发展产业增收致富。
(四)强化项目监管。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农办〔2021〕28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通知》(渝委农办发〔2021〕31号)等文件要求,扎实做好公示公告、绩效管理、资料收集,对虚造冒领、挤占贪污等行为,将依法依纪查处。
(五)规范档案管理。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本年度到户产业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分级整理、规范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