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人社监罚〔2021〕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沐雨回春度假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77271351W
法定代表人:刘瀚枫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油房七社洪海洋休闲山庄1幢
案由: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
夏孝正、蔡泽明、吴元忠、刘垚、胡桂源、陈世文、周心均、刘兴伦、何飞、余治勤、吕静和董办刀等12人于2021年2月22日至3月11日期间向我局提交投诉文书,诉称在你公司从事漂流河道工、主管、厨师、经理、会计等工作,你公司分别拖欠其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工资51868.00元、1166.00元、6833.00元、43051.00元、5000.00元、3470.00元、52078.00元、6187.00元、2000.00元、2500.00元、2776.00元和2600.00元,共计179529元,请求我局责令你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工资共计179529元。
经查:我局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你公司送达了涪人社监令〔2021〕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夏孝正等11人的工资共计177529元,并请你公司于该指令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指令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截止2021年5月6日,你公司逾期仍未落实涪人社监令〔2021〕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责令整改内容。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作出涪人社监罚告〔202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涪人社监听告〔202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同月11日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送达你公司,告知拟决定对你公司拒不履行涪人社监令〔2021〕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7200元整(大写柒仟贰佰元整)。如果你公司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涪人社监罚告〔202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应权利;如果你公司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涪人社监听告〔202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或者当面口头申请,逾期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截止2021年6月4日,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你公司已放弃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同月13日通过《说明》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意见,称“1、因受疫情的影响,政府要求停业,导致员工工资没有支付,形成资金链断裂。所以要求免于处罚。2、针对员工工资,我公司马上开业,想办法筹集资金与员工达成和解协议,在这个月30日之前先拿员工工资贰万元,在2021年7月份在拿贰万元,在今年给员工工资全部结清。”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的上述陈述和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你公司拒不履行涪人社监令〔2021〕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即逾期仍未落实涪人社监令〔2021〕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责令整改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大写肆仟伍佰元整)。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后,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涪陵城区支行缴纳罚款,将罚款缴纳凭证返回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