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人社监罚〔2021〕28号
被处罚单位:凡家(重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YRAP51B
法定代表人:张春节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董家湾崇义移民小区一号院B幢负1-10号
案由: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
朱梅于2021年6月23日向我局提交投诉文书,诉称在你公司从事后勤工作,你公司拖欠其2020年9月18日至10月17日期间的工资1758元。请求我局责令你公司支付其上述工作期间的工资1758元。
经查:我局分别于2021年7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涪人社监询〔2021〕17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询问,同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截止2021年7月21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逾期未到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也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我局又于2021年8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涪人社监令〔2021〕1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自该指令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截止2021年8月19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逾期未到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也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你公司拒不履行涪人社监令〔2021〕1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即逾期未到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和也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涪人社监罚告〔2021〕2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涪人社监听告〔2021〕2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决定对你公司拒不履行涪人社监令〔2021〕1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7200元整(大写柒仟贰佰元整)。如果你公司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涪人社监罚告〔2021〕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应权利;如果你公司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涪人社监听告〔2021〕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或者当面口头申请,逾期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截止2021年9月3日,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你公司已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拒不履行涪人社监令〔2021〕1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即逾期未到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及也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7200元整(大写柒仟贰佰元整)。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后,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涪陵城区支行缴纳罚款,将罚款缴纳凭证返回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