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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617568/2022-00064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02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佳坤页岩砖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人社监罚〔2021〕060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佳坤页岩砖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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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人社监罚〔2021〕0601号


被处罚人:重庆市涪陵区佳坤页岩砖厂

案由: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

2021年1月20日吴洪安、邓学芳、袁家全等3人投诉,诉称你单位拖欠吴洪安工资12634元、拖欠邓学芳工资10033元、拖欠袁家全工资4000元,共计拖欠3人工资总额26667元。

经查,我局于2021年2月4日快递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涪人社监令〔2021〕0601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逾期仍未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社保所接受询问,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我局于2021年3月18日在你单位张贴留置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涪人社监处告〔2021〕0601号),告知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并告知你单位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社保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涪人社监令〔2021〕0601号)即逾期未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社保所接受调查询问及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请你单位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先到我局财务科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后,再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涪陵城区支行缴纳罚款,将罚款缴纳凭证返回至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社保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价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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