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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617568/2022-00065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2-02-17
  • 标题
  • 重庆耕耘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人社监罚〔2022〕5号
  • 有 效 性

重庆耕耘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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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人社监罚〔2022〕5号


被处罚人:重庆耕耘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能孝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凤澜路2号附15号

案由:妨碍公务

罗昭应、范海涛、李亿玖、罗昭强、刘光海、李小华于2021年12月7日向我局投诉,请求责令你公司分别向其支付2021年8月至9月工资20000元、4000元、10000元、5000元、15000元、4000元。

经查: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和2022年1月6日分别向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涪人社监询〔2021〕5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涪人社监令〔2021〕53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均逾期未到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受调查询问,也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我局于2022年1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涪人社监罚告〔2022〕5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涪人社监听告〔2022〕5号)。截止2022年2月17日,你公司未向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申请要求组织听证,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你公司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涪人社监令〔2021〕53号)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7500元整(大写柒仟伍佰元整)

请你公司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后,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涪陵城区支行缴纳罚款,并将罚款缴纳凭证返回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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