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617568/2024-00131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大朗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 发文字号
  • 涪人社函〔2024〕1268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大朗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字 号:

重庆大朗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98号)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4年9月至2026年8月期间,厂长、副厂长(总工)、厂长助理(副总工)、小车驾驶员、采购员、销售员、驻站员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原料车间(巡检工、铲车工、看火工、料场管理员)、冶炼管控生产中心(调度员、炉前工、炉面巡视工、中控工、叉车工、行车工)、发电车间(汽机、锅炉、化水、电气)、技术检测中心(取样工、化验分析员)、机修车间(机修工)、动力车间(电工、仪表工、空氮操作工、水泵工、变电运行工)、洗铁车间(洗铁工)、财务科(库管员、司磅员)、成品加工车间(破铁工)、除尘驾驶员工作岗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超时劳动应给予补休。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四、此批复及你公司相关申请材料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