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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617568/2024-00140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05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盛浩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 发文字号
  • 涪人社函〔2024〕139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盛浩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字 号:

重庆盛浩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98号)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在2024年8月至2025年7月期间,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拓展管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超时劳动应给予补休。

三、此批复及你公司相关申请材料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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