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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617568/2024-00167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5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万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 发文字号
  • 涪陵人社函〔2024〕17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万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字 号:

重庆万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98号)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10月期间,总经理、部门经理厂长、外联主任、主管、小车驾驶员、采购员、销售员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程师、值班长、中控操作、现场操作、班长、组长、大班长、投料工、打包工、辅料工/辅助工、电仪工、清洗工、维修工、高压电工、质量助理、化验分析员、统计员/内勤、废品处理、仓管员/收发员、叉车工、行车工、地磅员、物流操作工、保安、保洁、安环员、土建工程师、技术员、土建资料员工作岗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超时劳动应给予补休。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四、此批复及你公司相关申请材料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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