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申请行政复议一般需要递交下列材料:
(一)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如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四)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
1. 授权委托书;
2. 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3. 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五)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六)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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