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部门街镇
返回主网站
登录
注销
注册
无障碍
适老化
繁體版
智能机器人
支持IPV6
部 门
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
区经济信息委
区教委
区科技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交通运输委
区农业农村委
区商务委
区公安局
区民政局
区司法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水利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审计局
区国资委
区应急局
区统计局
区林业局
区信访办
区医保局
区大数据发展局
区招商投资局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区市场监管局
街 镇
涪陵高新区(涪陵综保区)
白涛工业园区(白涛新材料科技城)
马鞍街道办事处
李渡街道办事处
敦仁街道办事处
崇义街道办事处
荔枝街道办事处
江东街道办事处
江北街道办事处
白涛街道办事处
龙桥街道办事处
蔺市街道办事处
义和街道办事处
珍溪镇人民政府
新妙镇人民政府
南沱镇人民政府
清溪镇人民政府
百胜镇人民政府
石沱镇人民政府
龙潭镇人民政府
马武镇人民政府
焦石镇人民政府
青羊镇人民政府
同乐镇人民政府
大顺镇人民政府
增福镇人民政府
罗云镇人民政府
大木乡人民政府
武陵山乡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问答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区水利局
/
政务公开
/
常见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问答库
全部
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
区经济信息委
区教委
区科技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交通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商务委
区公安局
区民政局
区司法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水利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应急局
区医保局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区林业局
展开
收起
问: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
答: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问:《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答:
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涪陵区四合沟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答:《通告》明确了四合沟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实施单位、淹没区范围,以及禁止迁入人口等要求。具体内容:一、四合沟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由涪陵区人民政府负责,责成区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涉及镇(街道)、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组成实物调查工作组具体实施,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实物调查技术指导工作。二、建设征地实物调查范围,拟建的四合沟水库工程由大坝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及影响区两部分组成。(一)大坝枢纽工程建设区征地范围...
问:农村饮水安全的评价标准是什么?
答:
答:根据《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饮水安全评价指标主要有4项: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障率。水量:丰水地区每人每天能够获得的饮用水量在35升及以上为够用,35升以下为不够用。缺水地区每人每天能够获得的饮用水量在20升及以上为够用,20升以下为不够用。水质:根据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的水质检测机构和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可作为水质评价依据。对分散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单适宜方法进行水质现场...
问:自来水为什么有时会出现白色气泡?
答:
答:有时水龙头放出来的水呈乳白色,这是因为自来水管道中有压力,空气溶解在水中,放水时就与自来水一起释放出来,形成微小的气泡。当把水放置一会儿后,这些气泡就会自行消失,不影响正常使用。
问:如何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评价
答:
答:以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的水质检测机构或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造正式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作为水质评价依据,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要求为达标。 对分散供水工程的用水户,以及受到自然条件限制等影响的地区,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的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符合要求。
问:为什么刚打开水龙头时会出现水黄现象?
答:
答:一些供水管道采用铸铁管、镀锌管,使用时间长时,金属内壁会逐渐锈蚀。当水龙头开启时,水流将铁锈冲刷下来,就会导致水发黄。遇到这种现象时,先将水龙头开着放一会儿,水的颜色恢复正常后即可使用。
问:自来水为什么有氯味
答:
答:采用氯消毒(次氯酸钠、漂白粉等)的农村供水工程,水中会有一定的氯味。对大部分人而言,自来水闻起来或喝起来不会有明显的味道。自来水中消毒剂的含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不会对身体产生危害。
问:缓缴水资源费该怎么办理?
答:
答:取水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缓缴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水资源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问:生产建设项目哪些情形可以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
答: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不予计列: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