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水罚〔2024〕第01号
当事人:重庆海林生猪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林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关东村2社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对你(单位)在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关东村2社取用地下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为解决自来水供水中断时的生产临时用水,擅自在厂区自建鱼塘内修建地下水井,水井深度约40米,采用潜水泵和32PE水管进行取水(32PE水管连接养殖厂房外主水管网),作生产应急水源使用。根据你公司2021-2023年养殖生猪存栏数量、自备水源取水台账、自来水缴费凭证汇总等资料,经我局核定:2022年非法取用地下水水量为3371立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照片及视频影像等证据佐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及《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资源管理类,情节较轻:“未经批准擅自年取水量(非农)地表水5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或者超许可取水量10%以上20%以下,从轻:补缴水资源费,并处2万元以上4.4万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处罚。但考虑到你(单位)为初次违法,非法取水量共计3371立方米,情节轻微,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取水设施,未造成危害。依据《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2/m³(地下水),补缴水资源费674.20元(大写:陆佰柒拾肆元贰角);
2.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市涪陵区政务服务管理事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