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城建集团、白涛园区集团、龙桥园区集团、交旅集团,自来水公司、御泉河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兑现,有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涪陵区水利行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水务局
2016年12月23日
涪陵区水利行业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用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以防洪、治涝、灌溉、发电、供排水、水环境治理等为目的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本办法中用工主体是指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简称分包企业)。建设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三、建设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自然人,否则承担拖欠工资的全部责任。
四、用工主体必须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花名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农民工花名册一式两份,用工主体一份,发包方审核保留一份。用工主体要按月记载当月用工变动情况,包括当月离职农民工人数、新进农民工人数、月末农民工人数。建设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与区水务局采取实地检查或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等方式加强对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花名册的情况进行核查。
五、为保证工程款中的人工费不被挪作他用,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要求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数额,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六、用工主体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计算标准、工资结算方式、工资支付时间及工资支付方式等内容。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工主体与农民工本人各持一份。鼓励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集体合同。
七、用工主体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采取银行代发方式支付。
八、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制、施工企业总责制、用工主体负责制。即:用工主体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施工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监理单位要对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项目业主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要承担监督和维稳责任。
九、发包方可根据用工主体委托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依据用工主体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由发包方现场监督用工主体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用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用工主体承担农民工工资直接清偿责任,发包方监督不力或因其过错致使用工主体侵占、挪用农民工工资款项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用工主体不能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要承担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任。
十、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要运用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掌控农民工工资发放,确保民工工资月结月清。要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作为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前置条件。
十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监督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在审签当月工程进度完成量时,要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作为前置要件。
十二、建设单位应设立劳工监督员,施工企业、分包企业应分别设立劳工管理员,在项目报建时报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备案。劳工监督员和劳工管理员及其联系方式应予以公示。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十三、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要分级负责,认真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做到建设项目农民工管理规范有序,工资依法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四、建立水利行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根据《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将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要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信用评价、工程担保与保险等方面对企业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