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乡镇街道河长办:
为推进我区河长制工作,切实加强河库综合保护,现将《涪陵区河长会议制度》、《涪陵区河长巡查制度》和《涪陵区河长制部门联动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河长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
涪陵区河长会议制度
为规范和推进全区河长制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库管理保护机制,实现河库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根据《涪陵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区河长会议分为区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会议。
一、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会议时间)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二条 (会议议题确定)会议议题由区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确定。
第三条(会议参加人员)区总河长、副总河长,区级河库总警长,区级河长、河库警长,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级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区河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负责人参加。
其他出席人员由区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确定。
第四条(会议主要事项)会议主要事项为: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和市河长办相关指示要求;研究决定全区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全区河长制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重大问题;经区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会务工作)会议由区河长办公室筹办。会议方案按程序报区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内容包括: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会议印发的主要文件、材料及起草责任单位等。
第六条 (会议请假)单位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须按程序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报区河长办公室备案,同时委托其他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 (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河长办公室负责拟草纪要,报区总河长签发。
第八条(督办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由各区级河长组织实施,区河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必须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督办。因不可抗力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事项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须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同时抄送区河长办。
二、区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会议时间)区级河长会议原则上按所辖河流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区级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二条 (会议议题确定)会议议题由区级河长确定。
第三条 (会议参加人员)区级河长,区级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应区级河流流经乡镇街道段河长,相关区级责任单位和区河长办公室负责人。
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河长确定。
第四条(会议主要事项)会议主要事项为: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和市河长办相关指示要求;贯彻落实区总河长会议工作安排;研究部署所辖河库管理保护措施和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所辖河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库内外突出问题;经区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区级河长对应的联系单位筹办。会议方案按程序报区级河长审定。内容包括: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会议印发的主要文件、材料及起草责任单位等。
第六条 (会议请假)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须按程序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委托其他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 (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由对应的联系单位负责拟草纪要,报区级河长签发并报送区河长办。
第八条(督办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由对应的联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必须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因不可抗力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事项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须及时报告区级河长和区河长办。
三、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涪陵区河长巡查制度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进一步健全我区河长制工作体系,规范各级河长管水、治水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三级河长,包括区级河长、乡镇街道河长、村(社区)河长。
第三条 (巡查频次)区级河长每2个月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河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社区)河长每旬不少于1次。
第四条 (主要内容)河长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河面有无漂浮物,河道内及河岸两侧有无垃圾。
(二)河道沿岸有无污水违法直排行为,有无倾倒弃土废渣废弃物等违法活动。
(三)河道内有无淤堵和行洪障碍物。
(四)水体有无异味,水体颜色有无明显异常。
(五)有无毒鱼、电鱼、炸鱼等违法行为。
(六)有无涉水违建活动。
(七)有无非法采砂行为。
(八)河长公示牌是否完好。
(九)其他破坏河库生态环境、危害河库安全的行为和现象。
(十)此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第五条 (巡查记录)各级河长巡查时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河长巡查日志。
巡查日志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建议处理意见等。
第六条(问题处理)各级河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交同级职能部门或下级河长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责任河长应当提请上级有关职能部门解决。所提请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责任部门的,责任河长可提请上级河长予以协调,落实责任部门。
相关职能部门或下级河长接到责任河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答复责任河长。责任河长要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
第七条(举报处理)各级河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或指定专人进行实地核实。对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八条(服务考核)区级联系单位、乡镇街道河长办公室应做好同级河长巡查的准备、组织、记录和跟踪督办工作;各级河长办对下级河长巡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巡查日志记录的完整度、详实度以及处理情况,作为年终对下级河长考核的重要依据。
涪陵区河长制部门联动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河库管理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政党主导、部门联动的责任体系,形成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河长制工作格局,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总体思路
围绕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强化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合力推动任务落实,通过建立完善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形成牵头部门负责、区级相关部门配合,权责一致、规范有序、相互协调、运行高效的河长制部门联动工作制度。
二、目标要求
(一)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强化组织协调,加强区级有关部门横向联动,充分发挥水务、环保、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城建、交通、农业、卫生、林业等部门优势,形成协调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
(二)开拓创新,提质提效。坚持真抓实干,针对河长制推行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困难,创新思维方式、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衔接,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一)联席会议。
1.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农委、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国土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审计局、区移民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旅游局、区林业局、团区委、区畜牧兽医局、涪陵海事处、长江重庆航道局涪陵航道管理处、区港航局等河长制区级部门。
2. 联席会议的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1)河长制推进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区级部门针对某一事项存在职能职责存在交叉或划分不明确的;
(2)在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中需要其他部门共同配合的;
(3)重大工作方案、计划、行动需要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审议、讨论、决定的;
(4)河长制推进过程中出现紧急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5)其他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的事项。
联席会议由一个或多个部门联合提请区河长办确定召开,也可根据需要由区河长办决定召开。
联席会议由区河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联席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及参会单位(人员)等由区河长办公室通知。
3. 联席会议的有关要求。有关单位根据会议议题或事项,应当事先提交相关的工作方案、意见或建议等书面材料,经区河长办公室审定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审议。
根据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及乡镇街道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联席会议由区河长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文件的形式印发,重大问题抄报区总河长和区副总河长。
若审议事项争议较大,召开联席会议仍无法解决,可报请总河长会议研究决定。
(二)联合督查。
河长制推进过程中,需对水资源保护、河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及其他方面进行综合业务督查时,可开展区级部门联合督查。
1. 联合督查的召集。需进行联合督查时,由督查事项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报请区河长办公室同意后,牵头组织开展联合督查。在确有开展联合督查的必要但无法确定牵头单位的情况下,区河长办公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协调区级部门指定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需及时召集协同单位召开联合督查方案审定会,统一研究部署联合督查的事项,明确各责任单位职责分工、督查方式、内容和办理时限等,形成联合督查工作方案报区河长办公室。
2. 联合督查的组织实施。联合督查工作方案经区河长办公室同意后,由联合督查牵头单位统一发布联合督查信息。协同单位应当根据联合督查行动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联合督查。各区级责任部门及其督查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联合督查方案和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及时开展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三)联合执法。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1)两个或两个以上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河长制推进过程中同一违法行为或事项均有管辖权的;
(2)河长制推进过程中跨区域、跨行业执法的;
(3)河长制推进过程中区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责或边界存在交叉的;
(4)对河长制推进过程中社会关注的热点事项、突发事件执法的;
(5)河长制推进过程中对特定区域或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
(6)其他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2. 联合执法的召集。在河长制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其中由承担主要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为牵头单位,报请区河长办公室同意后,牵头组织开展联合行政执法行动。在确有开展联合执法的必要但无法确定牵头单位的情况下,区河长办公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协调区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需及时召集协同单位召开联合执法方案审定会,统一研究部署联合执法的事项,明确各执法单位职责分工、执法方式和步骤、措施、办理期限,形成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报区河长办公室。
3. 联合执法的组织实施。联合执法由联合执法牵头单位统一发布联合执法信息。协同单位应当根据联合执法行动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并提供车辆、技术等必要的执法保障。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联合执法方案和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协调一致,遵守行政执法规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各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时,对多个违法行为,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分别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同一违法行为,由牵头单位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若联合执法过程中出现争议较大的事项,可启动联席会议商讨决定。
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牵头单位应及时组织通报和交流执法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争议,研究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形成联合执法总结报告报区河长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