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饮水安全用水者协会:
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组建及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健康发展,根据2012年区纪委对部分乡镇、街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情况的调查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乡镇、街道饮水安全用水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会自身建设
(一)协会组建原则及流程
组建协会应当遵循自愿组织、自愿参加、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互利互惠的原则。
组建流程:一是按照工程供水区域或行政区域确立协会的管辖范围;二是成立用水者协会筹备组,辖区农户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协会,成为协会会员;三是划分用水小组,由每个用水小组推选一位会员代表;四是由筹备组拟定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推荐协会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确立协会活动场所;五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成立用水者协会,选举理事会成员,通过协会章程;六是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二)完善机构
各协会应结合协会运行的现状,查找不足,依据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完善协会的相关机构。一是要定期吸纳辖区内志愿加入协会的用水户,完善用水户会员代表花名册。二是要完善协会理事等执行机构,通过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选举确定有较强责任感和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协会工作。
(三)建立制度
各用水者协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供用水管理、工程管理运行维护、财务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奖惩及理事责任制度等,促使协会工作规范化,做到监督有力、运行高效。
用水者协会还必须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对区域内的供水情况、工程运行维护、财务状况等重大事项进行总结、通报或提交讨论并作出决定。平时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就其他重大事宜临时召开代表大会进行决议。
(四)明确职能职责
协会服务范围:乡镇、街道辖区内的农村生产生活用水和村民组织授权的其它用水服务。
协会职能:以乡镇、街道用水区域为范围,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农村农业用水合作组织,属于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非营利的群众性社团组织。其宗旨是互助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
协会职责:以服务协会内农户为己任,组织用水户建设、维护、管理好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其他供水设施,积极开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调解农户之间、协会与水管单位之间的用水矛盾,为用水户提供公平、优质、高供水服务;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提升农村生活基础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加强协会日常管理
(一)推进项目建设
各协会要切实履行好项目建设业主职能职责。一是调查掌握农村饮水安全现状,完成服务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安全调查报告;二是科学规划辖区内的饮水工程布局,编制切实可行的工程初步建设方案;三是依据协会职能职责,开展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组织召开“一事一议”等会议,讨论决定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意愿、工程方案、集资投劳、监督管理等项目建设的有关事项,细化落实项目建设业主应承担的各项职责;四是按照《涪陵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完成工程建设的竣工资料收集整编工作,组织工程初步验收。上述工作必须形成文字材料,并按程序报批或备案。
(二)强化工程管护
辖区内的单项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协会应根据程序及时确定运行管理方式,落实机构与管护人员,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确保供水安全及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一是协会应与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签订管理移交协议,细化落实协会与管理单位双方职责;二是用水者协会要参照《重庆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南》协助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运行管理及维护制度,监督经营管理单位规范制水、合法经营;三是督促经营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供水维护等权益和职责;四是按满足成本、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核定水价与供水设施建设费等,核定的程序应通过物价部门批准或协会严格按“一事一议”会议方式通过。
(三)规范财务管理
一是各协会账务应由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进行财务核算,协会在自查清理完毕后应立即移交给所属财政所;二是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应规范财务管理,建立专账核算,进行专户存储,明确专人保管财务档案,严禁公款私存;三是严禁挤占、挪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特别是各乡镇、街道受益农户自筹资金必须用于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项目,不得用于与之无关的开支;四是遵循公开原则,在当地村社公示协会开支。规范收费管理,增强水费管理的透明度,减少水费收缴的中间环节,严禁水费收据或发票与协会其他费用混存,杜绝搭车收费和水费截留挪用现象;五是严禁擅自加价收费、截留挪用水费及其他巧立名目收费等违规行为,发现者报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按财务管理制度严肃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公开向用水户退还和依法没收,并追究协会领导人责任。
(四)加强监督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量大面广且受益长久的民生工程。各协会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必须坚持公开与民主,把民生工程打造成“阳光工程”。一是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协会要选1~3名受益户代表监督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重大事项要坚持受益户民主决策、“一事一议”和公示等制度,严禁越庖代俎擅自决定;二是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将工程的“建设内容、投资构成、水价、责任人、工期、质量、举报电话”等事项在开工前、竣工验收前和违规违纪查处情况在项目所在地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天。运行管理中各项财务情况必须定期进行公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向用水户公开集资投劳、水费收取标准、用水量、工程维护、水费收入与支出等情况,接受用水户监督;三是协会和供水工程的管理要接受当地政府和当地财政的监督。同时,应接受区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道用水者协会要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和服务,并于12月20日前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区水务局水利站,整改情况将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目标考核挂钩。
重庆市涪陵区水务局
20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