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为规范涪陵区水务项目技术评审工作,加强评审专家管理,提高我区水务项目技术评审水平,确保水务项目技术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保障评审成果质量,经研究,制定了《涪陵区水务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水务局
2017年9月4日
涪陵区水务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库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涪陵区水务项目技术评审工作,加强评审专家管理,提高我区水务项目技术评审水平,确保水务项目技术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保障评审成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评审专家是指在由区水务局负责审查、审批(备案)的涪陵区水务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项目涉水的行政许可项目过程中,承担技术评审工作或因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服务,并经规定程序纳入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水务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退出、监督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指导、使用、监督等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区水务局规建科为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牵头科室,承担技术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水务局总工办、规建科、水保办、水政科、防洪办、供排水科、水利站、移民工作科、水政监察支队、水文站、水质监测站和水库管理中心等为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业务指导科室和使用科室。
第二章 技术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十年(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可放宽至五年)并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十年,具备注册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岩土)、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咨询师〕执业资格之一。
(二)申请技术审查专业应与学历证书专业一致。
(三)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技术审查工作并提出专业性的技术审查意见。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具有从事申报审查专业的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能够客观公正、清正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
第三章 技术评审专家的申请方式
第六条 技术评审专家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在职人员经个人申请后由单位推荐;退休人员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单位推荐人员应与推荐单位有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退休人员可直接向区水务局规建科提出申请。
第八条 区水务局规建科接收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区水务局相关业务科站办、组织人事科审查后,报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纳入涪陵区水务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四章 技术评审专家库的使用及管理
第九条 参加技术评审活动的专家原则上由区水务局业务科室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对于技术条件复杂的重要项目,或水务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库的专业不能满足技术评审工作要求的,经区水务局业务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直接邀请本库内或库外的专家参加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条 单位推荐的技术评审专家开展评审活动需告知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区水务局规建科承担技术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会同相关单位和区水务局相关业务科室对技术评审专家开展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及提升专业能力、水平的培训。
(二)会同相关单位和区水务局相关业务科室建立完善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组建、退出、使用等运行机制。
第五章 技术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技术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独立技术评审,提出公正客观的技术审查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参加区水务局组织的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提升专业能力水平的培训。
(三)参加技术评审活动或提供技术服务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劳务报酬金额参照区上有关标准执行。
(四)可自愿申请退出技术评审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区水务局组织的水务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项目涉水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工作或因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服务。
(二)技术评审专家应当以严谨、科学的态度,求实、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水务项目技术审查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或相关行业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相关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自己提交的书面审查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三)与被评审单位存在业务关系和利益关联,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评审前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严格遵守水务项目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被评审机构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自愿接受、协助、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的管理、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章 技术评审专家的退出
第十四条 技术评审专家自入库之日起6个月后,因个人原因,可向区水务局规建科申请退出,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退出的专家或自动退出专家库的专家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入库。
第十五条 技术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技术评审专家库。
(一)无正当理由,本年度内拒绝参加相关技术审查或提供技术服务累计达3次的。
(二)无时间和精力审阅相关报告,对要技术审查的项目不熟悉,在技术审查会上临时审阅相关报告累计达2次的。
(三)未提出专业性的技术审查意见或提出的技术审查意见达不到技术审查审要求而需重新论证累计达2次的。
第十六条 技术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十五条的任何一项;
(二)以虚假材料骗取入库资格的。
(三)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引起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技术评审专家的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技术评审专家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区水务局组织人事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涪陵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