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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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有关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涪陵区农业水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水务局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水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规范农业水费解缴工作,实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用水户(单位)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要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水型灌区。

第三条所有水利设施供水都实行有偿用水,计量收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境内所有水利工程的农业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农业水价核定及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水价核定,是指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农业水价成本测算、价格核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水价确定,是指在政府指导下,村、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农业水价的行为。

第七条农业水价核定由区水务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农业水价测算,报区发改委核定后,由供水管理单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用水户协会大会,协商讨论后确定水费征收标准,征收标准不得高于区发改委核定的水价执行标准。

第八条农业水价主要由农业灌溉成本费用构成,包括水利工程折旧费、维修养护费、管理费、配水人员劳务费等。

第九条农业水价实行分类水价和差别水价计征制度。

分类水价指按照不同农业种植(养殖)类别制定不同的水价征收标准。

差别水价指在分类水价的基础上,用水户协会或村组可根据辖区内的实际,对各具体农业种植(养殖)品种在不高于分类水价的基础上适当的下浮计征,但确定总体价格水平应满足工程运行维护成本需要。

第十条农业灌溉供水价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农业水价执行。

第十一条为规范用水行为,控制用水总量,促进节约用水,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各类作物单亩用水总额超过该类作物的农业用水定额(以相关行业部门公布的农业用水定额为准),按以下公式进行计征水费:

应收水费=实际用水量×供水水价×(1+超额水量/农业用水定额)。供水水价最高不超过该类作物供水价格的1.5倍。

第三章农业水费征收及使用

第十二条农业水费征收由用水户协会或村组负责。

第十三条每年11月底前进行水量结算和水费计收,结算应做到协会、用水组、用水户三方相符。

第十四条各用水组或用水户在每年11月底前向协会或村组交纳本年度的水费,并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供水。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水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对不按规定交纳水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并从规定期限起每日加收应交水费金额2‰的滞纳金。逾期不交纳的,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十七条用水户协会或村组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水费,并对各用水户的取用水情况和水费计收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和公示。

第十八条 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水费的使用按照“以水养水”的原则,主要用于工程的运行管理、日常维修养护和协会的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对截留、平调、挪用水费的,责令限期清退,逾期不清退的,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