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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74012D/2021-00074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审批许可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1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关于龙潭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 发文字号
  • 涪水许可〔2021〕11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关于龙潭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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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重庆市涪陵区龙潭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在龙潭镇龙潭河干流河段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工程设计洪水标准为10年一遇。

二、原则同意《报告》中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该工程主要包括清淤清障工程、护岸工程、防汛通道、生态景观工程。涉河工程主要为新建护岸工程和河道清淤工程。

   (一)护岸工程。护岸工程分为3段布置,护岸总长2.5km,其中左岸1.8km,右岸0.7km。

1. 桩号K0+721.0~K1+654.9段,该段左岸起始于义和村处的山头狮子嘴(K0+721.0),终止于龙潭镇广场已建护岸段(K1+654.9),左岸护岸长934m;右岸起始于南涪路附近高地(K1+198.0),终止于龙潭镇广场已建护岸段(K1+654.9),右岸护岸长457m。两岸均修建生态连锁植生块护岸,护坡坡比1:2~1:2.5。水下护脚采用格宾石笼挡墙,河宽10m。

2. 桩号K2+345.0~K2+613.0段,该段左右岸均起始于人民二桥,终止于涪陵十七中,左岸护岸长268m,右岸护岸长241m。两岸均修建生态连锁植生块护岸,护坡坡比1:2.25。水下护脚采用格宾石笼挡墙,受两岸现状建筑物限制,河宽10m。

3. 桩号K3+253.7~K3+863.5段,该段左岸起始于杨氏桥,终止于污水处理厂,左岸护岸长610m。左岸修建生态连锁植生块护岸,护坡坡比1:2.5。水下护脚采用格宾石笼挡墙,河宽13m。

   (二)河道清淤工程。清淤河段总长2.1km,清淤深为0.3~1.5m,清淤工程分为3段布置。

1. 桩号K0+000.0~K0+721.0段,该段起始于太极桥,终止于义和村狮子嘴,清淤河段长721m。

2. 桩号K1+654.9~K2+345.0段,该段起始于凤翔寺上游,终止于人民二桥,清淤河段长690m。本段右岸已建护岸,左岸拟建设其他项目护岸。

3. 桩号K2+613.3~K3+253.7段,该段起始于涪陵第十七中学,终止于杨氏桥,清淤河段长640m。本段两岸已建防洪护岸。

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如下(采用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

三、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务必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质量。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向我局提出涉河事项验收申请,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实施,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恢复河岸自然生态原貌。

   (五)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行洪要求加强该段河道的汛前、汛中、汛末的管理和维护,及时消除碍洪安全隐患。同时,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或者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批复涉河建设工程两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许可手续。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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