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环罚〔2024〕5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乡村乌托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91249322J
法定代表人:付孝军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美心红酒小镇风景区综合1号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23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涪陵区蔺市街道红酒小镇风景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红酒小镇风景区运营过程中产生废液压油、空油桶、废油漆桶等危险物,但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物,危险废物贮存区未采取防渗、防漏、防腐等环境保护措施,个别废油桶直接露天堆存。以上行为已构成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载明环境违法主体重庆乡村乌托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2.你公司办公室主任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委托书。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乡村乌托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3.2024年5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5月24日向你公司办公室主任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涪)环准〔2008〕11号)复印件。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涪)环准〔2022〕16号)复印件。
7.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台帐复印件。
8.美心集团专用收据复印件(游乐设备维修维护保养)。
9.重庆美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10.现场摄像资料。
证据3、4、5、6、7、8、9、10证明2024年5月23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涪陵区蔺市街道红酒小镇风景区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红酒小镇风景区运营过程中产生废液压油、空油桶、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但贮存上述危险废物的场所未采取防渗、防漏、防腐等环境保护措施,个别废油桶直接露天堆存的环境违法事实。
11.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4〕45号)及送达回证。
12.《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58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1、12证明我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13.2024年6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5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递交1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申请免予行政处罚。理由如下:一是公司不存在故意擅自倾倒废液压油、处置空油桶等危险废物,废油漆桶和废液压油均暂存在一个固定且较安全的位置。二是重庆梨原门业有限公司、重庆乡村乌托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重庆美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由重庆美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管理。2020年之前,重庆乡村乌托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维修、维护及设备保养均由重庆梨原门业公司完成,产生的危险废物也由该公司统一处置。2021年至2023年受疫情影响,景区游客减少,危险废物量不大,且危险废物均存放在固定的位置,并未私下处置;三是2024年5月23日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1.加强领导,成立危险废物管理领导小组;2.全面清理红酒小镇旅游小区内的危险废物,全部收集到指定的暂存点存放;3.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并上墙,规范危险废物存放点,完善标识标牌,出入库记录台帐;4.在危险废物管理系统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5.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了处置合同,并于2024年5月25日将暂存的1.17吨危险废物全部转移,转移危险废物执行联单制度;6.在景区宣传栏公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接受监督。公司现已意识到了景区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并保证以后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保证以后景区内公共场所、各经营点无危险废物出现,危险废物全部统一收集到指定地点规范存放;二是对各管理岗位实施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三是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积极配合区环保部门的各项工作。公司将深刻吸取教训,为涪陵文旅略尽绵薄之力。若企业受到处罚,对企业的社会信用、信贷融资等造成巨大的影响,公司将陷入难以破局的困难。希望我局体恤企业发展不易,免予行政处罚,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陈述的理由,未证明本案存在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合法等问题,且陈述的理由不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已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被调查后,后续积极配合调查和及时完成整改,我局对你公司配合调查情况和改正情况裁量系数进行了重新考量,经案审会讨论认为:根据你公司后续的配合情况,配合调查情况可认定为积极配合调查情形,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裁量等级为-2。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中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等)综合计算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1000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圆整罚款)。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