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环罚〔2024〕61号
被处罚单位:武汉联创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62333288B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90号综合楼C栋C1栋10层2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6月2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涪陵北还建维修工区综合楼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地正在进行桩基施工作业,有噪声污染物产生,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但当日你公司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载明环境违法主体武汉联创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2.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委托书。
证据1、2、3证明违法主体是武汉联创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2024年6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4年6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
6.现场摄像资料。
证据4、5、6证明2024年6月2日夜间,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涪陵北还建维修工区综合楼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居民集中区,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进行桩基施工作业,有噪声污染物产生,但你公司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的环境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公司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公司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75号)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4〕6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擅自开展夜间施工作业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违法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受到处罚。我局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违法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综合计算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关于违反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无整改措施,裁量等级为1,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公式计算结果为1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