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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4-0026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4
  • 标题
  • 重庆市万林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环罚〔2024〕6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万林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环罚〔2024〕6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万林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842492252

法定代表人:陈韦仲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2号3-5-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22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新建年产50万吨铁合金项目场坪及边坡治理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对该项目进行场坪清表工作后,产生了大量裸露的砂土,但针对裸露的砂土,你公司未采取任何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上述行为构成了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载明环境违法主体重庆市万林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和场平土石方劳务施工合同复印件。

3.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委托书。

证据1、2、3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万林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4.2024年5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4年5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

6.现场摄像资料。

证据4、5、6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新建年产50万吨铁合金项目场坪及边坡治理项目进行场坪清表工作后,产生了大量裸露的砂土,但针对裸露的砂土,你公司未采取任何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47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4〕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递交1份《从轻处罚申请书》,述称:公司承建的新建年产50万吨铁合金项目场坪及边坡治理项目2024年5月22日被调查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用遮土网将裸露的砂土区域进行覆盖,并于2024年5月27日全部完成整改。通过此次事件,公司将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的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环保要求,确保不发生类似问题。考虑到公司已积极进行整改,恳请从轻处罚。

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的理由,未证明本案存在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合法等问题。你公司未对项目施工后产生的大量裸露砂土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系初犯、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等情节,对你单位酌情在裁量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之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违法行为的共性、个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你单位属于登记管理类别,裁量等级1,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4;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公式计算结果为37000元。鉴于你单位在知晓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本次为初次违法,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本次罚款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9600元整(大写:贰万玖仟陆佰元整)。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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