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环罚〔2024〕5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四臣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YMN8T89
法定代表人:李亚玲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杉树湾村8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6月7日,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公司干机砂输送,除土车间进料、回料,36号、14号、28号、下收尘罐大倾角等输送皮带底部未密闭;输送皮带配重点粉尘无组织排放;母岩堆存区堆放有大量干机砂,且干机砂堆放高度超过围挡高度,部分未区域未覆盖;中转仓外堆放有大量3-10mm碎石,堆放区域未采取密闭、围挡措施;中转仓砂石物料溢出,溢出砂石物料露天堆放。上述行为构成了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载明环境违法主体重庆四臣建材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2.你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四臣建材有限公司。
3.2024年6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6月7日向你公司总经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中控开机运行记录台帐复印件。
6.现场摄像资料。
证据3、4、5、6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
7.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4〕58号)及送达回证。
8.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70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7、8证明我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7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递交陈述和申辩材料。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生产过程中多环节扬尘无组织排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同时考虑到近年来受疫情和市场影响,行业整体经营较为困难,但你公司在解决就业、助力乡村振兴、扶持当地经济发现方面仍积极贡献力量,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按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罚款)。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