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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4-0028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08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港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环罚〔2024〕49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港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环罚〔2024〕4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港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2712R

法定代表人:郑明江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8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11日,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公司从2015年开始租用黄旗战备渡口(北岸)码头项目,并在战备码头新增两艘浮吊及配套设施,建成1个3000吨级泊位的货物装卸码头,用于从事货物装卸经营活动,从2015年开始投入运营至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述货物装卸码头项目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依法应开展竣工环保验收;但你公司货物装卸码头项目至检查当日,仍未取得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手续。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载明环境违法主体重庆市涪陵港务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2.《国道319涪陵黄旗战备码头北岸出租合同》复印件、《重庆市涪陵港务有限公司关于委托糠壳湾分公司实施码头运营管理的函》复印件。

3.公司授权委托书、鲜治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3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涪陵港务有限公司。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版、2021年版)相关内容复印件。

5.2024年5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4年5月16日向糠壳湾分公司负责人鲜治雄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4年7月1日向糠壳湾分公司负责人鲜治雄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涪陵长江黄旗战备渡口南北岸项目环评相关内容复印件。

10.《重庆市涪陵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涪)环验〔2008〕34号)复印件。

11.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1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执行时段的复函》(环评函〔2022〕91号)。

13.重庆市涪陵港务有限公司糠壳湾分公司2019年至2024年生产情况表复印件。

14.现场影视资料。

证据4、5、6、7、8、9、10、11、12、13、14证明你公司从2015年开始租用重庆市涪陵区公路事务中心国道319涪陵黄旗战备码头(北岸),你公司租赁后,在战备码头新增两艘浮吊及配套设施,建成1个3000吨级泊位的货物装卸码头,从事货物装卸经营活动,并从2015年开始投入运营至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版、2021年版),上述货物装卸码头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依法应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但你公司至今未依法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相关手续的环境违法事实。

15.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4〕69号)及送达回证。

16.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80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5、16证明我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8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递交1份《关于免除对黄旗北岸战备码头行政处罚的报告》,述称:一是承租黄旗战备(北岸)码头的历史沿革。2014年区委、区政府为创建“双百现代化大城市”和推进创建国家卫生模范城市,要求公司位于涪陵区滨江路的糠壳湾码头实施搬迁退出,公司于2014年2月与区政府签订了《涪陵区糠壳湾退出安置补偿协议》;公司为妥善解决糠壳湾码头搬迁退出后62名在岗职工的就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在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承租涪陵区公路事务中心的长江北岸战备码头经营至今,有效维护了糠壳湾码头搬迁退出后职工队伍的稳定大局,为涪陵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二是承租战备码头亦是落实军交战备运输工作的需要。公司为重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是专业从事水路交通运输业务的国有港口企业,是重庆军代处驻涪单位,是长江水路国防军交运输重点单位和实施单位。按照“平战结合、军民兼容、寓战于平、寓军于民”的军交战备运输工作要求,根据成都军区交通战备办公室《关于同意利用战备渡口码头开展有偿服务的批复》(交战〔2008〕10号)文件,公司每年向涪陵区公路事务中心缴纳60万元租金。在和平时期,公司在未改建战备码头设施及功能的前提下,组织开展件杂货装卸作业,为涪陵区经济发展作贡献。三是承租战备码头开展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工作的情况。区公路局战备码头建成后,取得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公司租赁经营后,仅增设了两艘浮吊,并相应完善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装置和岸电等环保设施,未对战备码头结构型式、附属设施进行过改建,同时公司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不断健全完善企业环保工作规章制度。自从公司承租战备码头以来,多措并举,加强对码头的有效管控,未发生过任何环境污染事件,并且实现了环保工作零投诉。公司租赁战备码头以来累计亏损1960万元。企业经营举步维艰,十分困难,亏损严重。综上,希望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对黄旗北岸战备码头免予行政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从2015年开始租用重庆市涪陵区公路事务中心国道319涪陵黄旗战备码头(北岸),你公司租赁后,在战备码头新增两艘浮吊及配套设施,建成1个3000吨级泊位的货物装卸码头,从事货物装卸经营活动,并从2015年开始投入运营至今。虽然你公司租用战备码头用于从事船舶货物装卸存在客观历史原因,也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应当合法合规、依法办理并取得环保相关手续。你公司货物装卸码头项目2015年经营至今,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其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290000元,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罚款(小写:290000元整)。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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