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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4-0029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0
  • 标题
  • 江汉油田凯达实业潜江有限公司机修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环罚〔2024〕68号
  • 有 效 性

江汉油田凯达实业潜江有限公司机修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环罚〔2024〕68号

被处罚单位:江汉油田凯达实业潜江有限公司机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060698308K

法定代表人:张伟

住所: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办事处五七区四路(自主申报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8月1日,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公司位于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东泉村5社的汽车维修厂危险废物贮存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危险废物的固定场所未设置收集沟、收集井,墙体部分区域未采取防腐、防渗措施,部分区域未进行分区分类;临时堆放废油桶、废润滑油桶的场所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待维修的压裂撬堆放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导致压裂撬变速箱内油路出现洒漏时,洒漏的润滑油直接流入雨水沟,最终进入外环境。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载明环境违法主体江汉油田凯达实业潜江有限公司机修厂基本信息)。

2.公司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租赁合同复印件。

证据1、2、3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江汉油田凯达实业潜江有限公司机修厂。

4.2024年8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4年8月5日向你公司机修厂负责人方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4〕第SY08-100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4〕第SY08-101号)。

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8.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

9.危险废物市内电子联单。

10.你公司2022年10月26日至2024年4月27日车辆维修台帐。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2.2024年8月1日现场取证摄像资料。

证据4、5、6、7、8、9、10、11、12证明你公司机修厂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机油滤芯、废机油桶、废机油等危险废物,2024年8月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贮存危险废物的固定场所未设置收集沟、收集井,墙体部分区域未采取防渗措施,部分区域未进行分区分类;临时堆放废油桶、废润滑油桶的场所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堆放待维修压裂撬的区域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导致压裂撬变速箱内油路出现洒漏时,洒漏的润滑油直接流入雨水沟,最终进入外环境。

13.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4〕74号)及邮寄送达回证。

14.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82号)及邮寄送达回证。

证据13、14证明我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31日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8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机修厂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机油滤芯、废机油桶、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对环境危害大,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对危险废物进行贮存,但实际你公司贮存危险废物的固定场所和临时场所,均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还导致部分洒漏的废润滑油流入雨水沟最终进入外界田土,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1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小写:100000元整)。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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