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环罚〔2024〕6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辰禹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73650370N
法定代表人:陈春林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解放村六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8月2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惠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DA001号窑烟囱废气排放口开展了现场监测,重庆惠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出具监测报告(惠源(检)字【2024】第WT2235号),结果显示:你公司DA001号窑烟囱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89×102mg/m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2.27×103mg/m³,分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规定的最大排放限值5.3倍和14.1倍。我局接到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的超标监测报告后,依法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载明环境违法主体重庆辰禹建材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2.法定代表人陈春林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辰禹建材有限公司。
3.《关于开展“治气”攻坚战保障与污染预警应急加密监测工作的函》。
4.污染源废气监测现场情况检查表和重庆惠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5.采样人员工作证和采样检测上岗合格证复印件。
6.《移交超标检测报告的函》复印件。
7.《监测报告》(惠源(检)字【2024】第WT2235号)。
8.2024年8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9.采样现场图片资料。
10.2024年9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
11.排污许可证相关资料复印件。
12.《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相关内容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证据3、4、5、6、7、8、9、10、11、12证明2024年8月2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惠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DA001号窑烟囱废气排放口开展了现场监测,重庆惠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出具监测报告(惠源(检)字【2024】第WT2235号),结果显示:你公司DA001号窑烟囱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89×102mg/m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2.27×103mg/m³,分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规定的最大排放限值5.3倍和14.1倍。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将上述超标检测报告移交我局后,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查处。
12.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4〕80号)及送达回证。
13.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91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2、13证明我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14. 后督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已停止生产,正在进行脱硫塔改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9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递交了1份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你公司在陈述申辩材料中述称:认可检测结果,但认为本次超标排放事出有因,应降低罚金的数额。具体的理由:一是造成本次检测时废气指标超标的主要原因是检测的前几天拉来的2车煤泥硫含量超标,导致检测时的废气超标。公司也是事后才知道,公司主观上没有超标排放的意愿。公司之前的煤泥都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合格煤泥与硫超标的煤泥的价格差不多,公司没有动机去烧不合格的煤泥,造成这次废气超标的原因是公司的管理问题,公司以后一定加强管理,特别是加强对煤泥指标的检测。二是公司之前的废气检测都没有问题,本次废气超标是偶然事件。三是公司所在的地方远离城市核心区,周边人口不多,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四是公司之前有相关的环保设备,之前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也一直是正常的。公司只知道砖厂需有脱硫塔、喷淋设施、沉淀池等环保设备,但因为无相应的专业测试检测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平时运行中只注意了设备在正常运行,忽略了相关指标是否达标。公司自收到贵局的处罚决定书后立即就停产整改,目前已购买价值25万元的TLHB-28脱硫塔设备一套,基建安装20余万元,目前正在安装中,本次整改对我公司来说投资巨大,足见公司的整改决心 (附整改设备合同及照片)。五是目前经济大环境不好,特别是大建设环境愈加不好,对我公司的影响相当大,只够维持正常支出。公司这两年的订单直线下降,砖厂也是时有关停,现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也是举步维艰。相对前些年生产成本增加,而销售价格下降,销售市场内卷严重,基本是保本经营,公司还有近30名员工的生计问题。希望贵局在处罚时考虑企业的经营和非主观、非明知故犯等客观实际情况,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次废气超标是偶发事件,公司接到处罚通知后也立即进行了整改,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加之公司现在经营困难。希望贵局在对公司处罚时降低罚金金额。
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清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陈述的停产及整改情况属实,且主动要求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按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