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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4-0030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1
  • 标题
  • 重庆新至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环罚〔2024〕71号
  • 有 效 性

重庆新至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环罚〔2024〕7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新至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Q3G

法定代表人:王艺洁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协合村4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8月2日,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公司滚筒筛和传输皮带运行时产生粉尘污染物,但针对上述粉尘污染物,你公司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粉尘污染物直接散排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载明环境违法主体重庆新至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2.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委托书。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新至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3.2024年8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8月12日向你公司现场管理负责人史东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现场摄像资料。

证据3、4、5证明2024年8月2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传输皮带和滚动筛在运行,产生大量粉尘污染物,但针对粉尘污染物,你公司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大量粉尘污染物直接散排至外环境的环境违法事实。

6.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4〕73号)及邮寄送达回证。

7.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86号)及邮寄送达回证。

证据6、7证明我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8.2024年9月25日后督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8证明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水泥砌块制造,属于建材生产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8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于2024年9月3日递交1份陈述申辩材料,述称:滚筒筛和传输皮带属于破碎设备其中的两个部件,仅有“滚筒筛和传输皮带运行”是因为工人在开展检修,从皮带喷湿易滑和增大漏电风险的安全角度考虑未开启喷淋设施,维修是短时间偶然行为,不属于生产中未采取防尘措施,不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判定标准,不符合第一百零八条的处罚条件,申请贵局领导认定我公司有喷淋降尘措施,只是短暂的维修时间段内为避免喷湿易滑、漏电伤人造成安全事故的应急行为,而非不采取降尘措施的事实,申请撤销该处罚决定。我司是涪陵区建渣再生利用的重点企业,在建筑行业不景气的当下建渣再生利用成本高,政府唯一给予的扶持政策是增值税70%即征即退。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都会让企业失去这一扶持政策。望贵局从支持“无废城市建设建渣再生的角度免除本次对我企业的处罚,支持帮助指导监督企业良性发展,我们会更积极的完善环保措施,争做建渣再生利用“无废城市建设的排头兵。

我局复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针对相关行业所有环节,并不仅仅是针对生产过程,你单位在各环节均应当加强管理、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你公司属于建材生产企业,在设备维修时未采取粉尘污染防治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实施处罚,法律条款使用准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罚款)。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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