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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4-0030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1
  • 标题
  • 重庆市海翔船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环罚〔2024〕7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海翔船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环罚〔2024〕7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海翔船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81587309B

法定代表人:刘莉

住所:重庆市武隆区烈女西路6号(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25日,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公司财源916号货船在重庆奇达物流有限公司码头装卸易产尘物料磷矿时,未采取密闭措施、也未采取喷淋等其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装卸时产生的粉尘污染物直接散排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载明环境违法主体重庆市海翔船务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2.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委托书。

3.《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设施记录》复印件。

证据1、2、3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海翔船务有限公司。

4.《涪陵区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投诉案件交办单》复印件。

5.2024年7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4年7月25日向你公司财源916号货船船长葛先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现场照相资料。

证据4、5、6、7证明2024年7月24日市民投诉反映奇达物流码头有很多煤炭卸货,导致码头全是煤灰飘在河里,造成水体污染;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奇达物流有限公司码头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船舶财源916轮正在该码头装卸易产尘物料磷矿,未采取密闭措施、也未采取喷淋等其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装卸时产生的粉尘污染物直接散排至外环境的环境违法事实。

8.2024年8月13日后督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8证明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9.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4〕72号)及邮寄送达回证。

10.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83号)及邮寄送达回证。

证据9、10证明我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8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于2024年9月2日递交1份陈述申辩材料,述称:公司船舶财源916轮于2024年7月22日抵达重庆奇达物流有限公司码头,于7月25日开始卸货,在此等待期间所有同类货物的卸货都是同样的卸货方式,我司船舶财源916也是严格按照码头方的防污染要求和规定卸货。船舶运输行业中对于装卸货期间的污染问题,一直是按照码头的防污染管理规定要求执行的。贵局于2024年7月25日检查财源916轮发现问题后,公司第一时间按要求组织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造成的实际污染较轻。另外,2024年航运业整体低迷,公司经营困难,亏损严重,船舶陆续停航,生产经营举步维艰。鉴于上述情况恳请贵局酌情考虑免予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陈述的理由未证明本案存在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合法等问题。你公司货船装卸货物时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调查核实,你公司2024年7月25日开始卸货,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卸货持续时间不长,并在执法人员现场指出问题后,你公司立即停止卸货,并按要求完成了整改,从现场来看造成的抛洒量较少。我局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公司裁量系数进行了重新考量,经案审会讨论认为:你公司管理要求裁量因子应认定为“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管理,少量泄漏”情形,裁量等级为1。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对你公司进行了重新裁量,计算结果为1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罚款)。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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