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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4-0030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1
  • 标题
  • 重庆渝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环罚〔2024〕73号
  • 有 效 性

重庆渝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环罚〔2024〕7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渝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C0U2F380

法定代表人:项渝

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尚城北路6号1幢1-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22日、7月23日、7月26日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公司派去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提货的车辆,在运输途中,擅自将改性磷石膏倾倒在涪陵白涛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废渣场、涪陵江北物流园建设性回填区和涪陵江北皂角树弃渣场回填区,倾倒总量约1300余吨,倾倒区域均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以上行为已构成违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载明环境违法主体重庆渝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2.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委托书。

3.磷石膏购销合同复印件。

证据1、2、3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渝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4.2024年7月22日江北街道黄旗社区1组滴水岩附近物流园建设性回填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4年7月26日江北街道碧水居委6组皂桷树弃渣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4年7月23日白涛铁运物流有限公司弃渣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4年7月22日向重庆点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现场管理员梅帮彬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现场照相摄像资料。

证据4、5、6、7、8证明执法人员在江北街道黄旗社区1组滴水岩附近物流园建设性回填区、白涛物流弃渣场、江北街道碧水居委6组皂桷树弃渣场均发现磷石膏的固体废物,且3处渣场均未采取防渗、防雨、防流失措施。

9.磷石膏购销合同复印件。

10.2024年7月23日、8月6日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渝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9、10证明你公司与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磷石膏购销合同,你公司购买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改性磷石膏,由你公司派运输车辆到该公司提货,你公司从2024年4月份开始陆续从该单位运输磷石膏,运输总量约3.1万吨,具体工作由你公司业务员程天秋负责。

11.向你公司业务员程天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11证明你公司租用渝DA9113、渝DJ9860等货车到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运输改性磷石膏,车辆到涪陵化工运输改性磷石膏,由程天秋向涪陵化工报计划,提供运输车辆的车牌号、驾驶员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以及提供数量,运输车辆装车后过磅出厂,由涪陵化工出具过磅单,你公司以此作为结算凭证,你公司未跟踪运输的磷石膏的最终去向。

12.2024年7月22日、8月5日、8月6日向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副经理张维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了磷石膏的购销合同,从2024年4月份开始,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共提供给你公司3.1万吨改性磷石膏,由你公司派车到涪陵化工提货,提货前你公司向涪陵化工报送提货计划,提供货车车牌号、车辆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以及提货数量。张维维对倾倒在江北街道滴水岩附近回填区和江北街道碧水居委6组皂桷树弃渣场的固体废物进行了现场核实,经现场查看和采样监测,发现均为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的改性磷石膏。

13.向车牌号渝DJ9860货车驾驶员姚孝典制作的调查笔录。

14.向车牌号渝DA9113货车驾驶员钟长宏制作的调查笔录。

15.向车牌号渝GG7999货车驾驶员钱帅制作的调查笔录。

16.送货单复印件。

17.现场摄像资料及现场照片。

证明2024年7月3日至7月20日期间,你公司派去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提货的由姚孝典驾驶的渝DJ9860货车、由钟长宏驾驶的DA9113货车等车辆将从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运输的改性磷石膏倾倒在江北街道黄旗社区1组滴水岩附近物流园建设性回填区、白涛铁运物流有限公司弃渣场、江北街道碧水居委6组皂桷树弃渣场,共倾倒29车,倾倒总量约1303吨。

18.2024年8月6日江北街道碧水居委6组皂桷树弃渣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9.《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渝万铁路弃土堆场磷石膏处罚方案的报告》。

20.2024年8月7日白涛街道小堡白涛化工园区铁路专项项目工地负责人蒋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1.现场照相、摄像资料。

证明18、19、20、21证明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已采取措施,对倾倒在江北街道黄旗社区1组滴水岩附近物流园建设性回填区、白涛铁运物流有限公司弃渣场、江北街道碧水居委6组皂桷树弃渣场内的改性磷石膏进行清理,最终全部完成清理。

22.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4〕71号)及邮寄送达回证。

23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85号)及邮寄送达回证。

证据22、23证明我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8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派去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提货的车辆,在运输中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改性磷石膏倾倒在没有防渗、防雨、防流失的渣场,其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罚款)。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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