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环罚〔2024〕75号
被处罚单位:涪陵区伟业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YMERY5P
经营者:瞿仁伟
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荔枝办事处蒿枝坝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8月20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在重庆市涪陵区荔枝办事处蒿枝坝一组经营的塑料制品厂进行调查时发现:你制品厂印刷车间生产时配套的第2组光氧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印刷废气仅经活性炭处理后排入外环境,且活性炭已超过1年未更换。其行为已构成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载明环境违法主体涪陵区伟业塑料制品厂基本信息)。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是涪陵区伟业塑料制品厂,经营者瞿仁伟。
3.2024年8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8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现场摄像资料。
6.《涪陵区伟业塑料制品厂环境保护备案报告》相关内容复印件。
7.《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涪陵区伟业塑料制品厂环境保护备案的函》(涪环建管函〔2015〕138号)。
8.《排污许可证分管管理名录》(2019年版)相关内容复印件。
9.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发票打印件。
证据3、4、5、6、7、8、9证明2024年8月20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在重庆市涪陵区荔枝办事处蒿枝坝一组经营的塑料制品厂进行调查时发现:你制品厂印刷车间生产时配套的第2组光氧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印刷废气仅经活性炭处理后排入外环境,且活性炭已超过1年未更换的环境违法事实。
10.2024年9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明10证明你公司印刷废气治理设施灯管已更换,现场检查时正常运行,环境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
11.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4〕70号)及邮寄送达回证。
12.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84号)及邮寄送达回证。
证据11、12证明我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8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递交1份《陈述意见》,述称:一是对2024年8月20日检查指出的问题,单位高度重视,于2024年8月21日立即整改修复,使烟气得到有效治理。二是因几年的疫情影响直到现在,由于大环境不好经济不景气,企业生产经营非常困难,产品滞销,几年连续亏损。三是2022年以前你厂因环保意识淡薄,一直未投入环保设施,因此被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处20万元罚款,事后立即重资投入环保设备并立即安装,于2023年投入使用,导致企业资金十分困难,并且塑料企业都是微利,几年来不断技改,更新设备,先后投入资金2000多万元,加上货款回收难,资金全靠借款贷款周转,非常困难。四是解决当地就业60多人,企业生产几年来培养了一批技工和熟练工,为职工购买了养老保险,借款也按时发放工资,如企业关闭工人们将会失业。鉴于以上情况,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陈述的理由未证明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合法等问题,也不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裁量基准》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你公司未按照要求运行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已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酌情在裁量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你单位属于简化管理类别,裁量等级2,管理要求,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过1次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被处罚20万元,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43625元。鉴于你公司在知晓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本次罚款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4900元整(大写:叁万肆仟玖佰元整罚款)。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