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环罚〔2025〕3号
被处罚个人:幸**
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933
单位及职务:重庆蒿枝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0月24日,环境执法人员对重庆蒿枝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在对渝G7G339、渝BBL197、渝A76Q0K、渝BY163X、渝DJG111、渝BRO96E、渝GX8117、渝DH2712、渝AW12S6、渝GN5960、渝D53L51、渝FGC137等12辆车开展尾气检测时,第1次检测OBD不合格,以上车辆未驶出检测场地维修、仅就近驻留后,再次上线检测OBD均合格,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且出具的检测报告中12辆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与CVN码均为12345670024689,7707000。该公司对上述车辆每台收取50元尾气检测费,违法所得共计600元。你作为该公司最高管理者,应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2024年10月2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4年10月24日环境执法人员对重庆蒿枝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对该公司检验报告进行了抽检,并查看现场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在对渝G7G339、渝BBL197、渝A76Q0K、渝BY163X、渝DJG111、渝BRO96E、渝GX8117、渝DH2712、渝AW12S6、渝GN5960、渝D53L51、渝FGC137等12辆车开展尾气检测时,第1次检测OBD不合格,车辆未驶出检测场地维修、仅就近驻留后,再次上线检测OBD均合格,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且检测报告中12辆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与CVN码均为12345670024689,7707000,上述车辆的品牌和型号不同)。
2. 2024年10月24日由重庆蒿枝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渝G7G339共6份、渝BBL197共2份、渝A76Q0K共3份、渝BY163X共2份、渝 DJG111共2份、渝BRO96E共2份、渝GX8117共4份、渝DH2712共2份、渝AW12S6共3份、渝GN5960共4份、渝D53L51共2份、渝FGC137共3份车辆检测报告(证明同一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与CVN码几次监测不一致,不同车型车辆控制单元CAL ID码与CVN码一致)。
3. 2024年11月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重庆蒿枝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渝G7G339、渝BBL197、渝A76Q0K、渝BY163X、渝DJG111、渝BRO96E、渝GX8117、渝DH2712、渝AW12S6、渝GN5960、渝D53L51、渝FGC137等12辆车开展尾气检测时的监控视频(证明上述车辆第1次检测不合格,车辆未驶出检测场地维修、仅就近驻留后,直接再次上线检测)。
4. 2024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相关内容(证明机动车OBD检查规范要求);
5. 2024年10月2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 2024年10月2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向重庆蒿枝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彭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
7. 2024年11月8日由你提供的重庆蒿枝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价格公示文件;
证据4、5、6、7证明机动车OBD检查规范要求,正常情况相同的车辆在没有维修解码的情况下,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与CVN码几次监测应当一致;不同车型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与CVN码应当不一致。该公司尾气环保检测费小车每台50元,为12辆车开展尾气检测,共计违法所得600元。
8. 2024年12月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造成重庆蒿枝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在对上述12辆车开展尾气检测时,所有车辆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与CVN码一致的原因是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所致)。
9. 2024年10月31日由重庆蒿枝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递交的整改报告及附件材料;
10. 2024年12月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9、10证明针对存在的问题重庆蒿枝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已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11. 2024年11月8日由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蒲德远身份证复印件、你本人和彭弟身份证复印件;
12. 2024年11月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幸大华、彭弟授权委托书;
13. 2024年12月16日由你提供的公司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复印件;
证据11、12、13证明重庆蒿枝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信息、资质认定信息及公司法人身份证信息、委托调查人的身份信息,你为重庆蒿枝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14.2024年11月8日由你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送达地址已由你签字确认)。
15.2024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向你邮寄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102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4〕9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3日,你向我局递交一份《行政处罚申辩书》,称:一是认为事实认定不准确。1.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未规定检测和判定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与CVN码;2.检测站没有相应措施对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与CVN码的真实性进行判定;3.公司反复查看了检测视频,未发现工作人员有干扰OBD的情况。因此认为我局认定其弄虚作假的处罚不准确。二是认为处罚金额过重。重庆蒿枝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自2015年成立,本人作为公司经营负责人,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未发生过环境违法行为。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较轻微,及时整改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无主观过错,应予从轻处罚。三是处罚力度与当下经济大环境、营商环境不符。在当前经济形式下,企业举步维艰,处罚应以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我局告知的行政处罚金额本人无法承受。近年,全国各地罚没收入的异常增长,加重了民营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企业难以生存。以上申辩意见希望我局在研究时予以充分考虑。
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蒿枝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复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运营,针对存在的问题公司已制定整改方案并递交我局,同时按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我局复核认为:重庆蒿枝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为有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你作为该公司最高管理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涉案违法所得较少,两年内未受到处罚、配合调查情况较好等情节,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之规定,该公司具备2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之规定,经我局案会讨论,决定对你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小写:10000元)。
罚款限于你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