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环罚〔2025〕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巨帮顺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DHDY6A
法定代表人:黄仕龙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天子殿五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0月3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24年10月23日,采用自由加速法对渝G08188车辆进行检测时,不透光度过程数据曲线平直,不透光系数、光吸收系数数据稳定,检测前后瞬时值未发生任何变化;2023年12月,对渝G5W979尾气检测过程中,0BD过程数据均为0;检测报告中渝HFA867、渝GY3780、渝A77N7X、渝AEQ732、渝AW5T31发动机控制单元CVN码均为F437E93A,你公司为上述7辆车均出具了合格排放检验报告。你公司对上述车辆收取50元每辆的尾气检测费用,共计违法所得35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0月3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4年10月3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2024年10月23日,采用自由加速法对渝G08188车辆进行检测时,不透光度过程数据曲线平直,不透光过程数据稳定为0.9,光吸收系数为0.02,通过监控视频发现该车辆尾气检测前后瞬时值未发生任何变化;2023年12月5日,对渝G5W979尾气检测过程中,0BD过程数据均为0;检测报告中渝HFA867、渝GY3780、渝A77N7X、渝AEQ732、渝AW5T31发动机控制单元CVN码均为F437E93A;你公司为上述检测车辆均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2.2024年11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BG3847-2018)(证明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车辆进行检测时,应采用的规范操作步骤)。
3.2024年10月31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仕龙提供的渝G08188车辆检验报告和检测过程数据各1份(证明2024年10月23日,G08188车辆检测过程中不透光度过程数据曲线平直,不透光过程数据稳定为0.9,光吸收系数为0.02,你公司为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4.2024年10月31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仕龙提供的渝G5W979检测报告和检测过程数据各1份(证明2023年12月5日,渝G5W979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0BD过程数据均为0,你公司为该车辆开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5.2024年10月31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仕龙提供的渝HFA867(3份)、渝GY3780(2份)、渝A77N7X(2份)、渝AEQ732(3份)、渝AW5T31(2份)检测报告(证明同一车辆不同检验时期,发动机控制单元CVN码不致,不同型号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VN码均一致的情况)。
6.2024年11月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仕龙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7.2024年11月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仕龙提供的价格公示复印件1份;车辆检测收据复印件(7份);公司环检车辆收费汇总;
证据6、7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仕龙确认你公司采用自由加速法对渝G08188车辆进行检测时,不透光度过程数据曲线平直,不透光过程数据稳定为0.9,光吸收系数为0.02,车辆尾气检测前后瞬时值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属实,且你公司为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监验报告;2023年12月5日,你公司对渝G5W979尾气进行检测过程中,0BD过程数据均为0,你公司为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情况属实;检测报告中渝HFA867、渝GY3780、渝A77N7X、渝AEQ732、渝AW5T31发动机控制单元CVN码均为F437E93A的情况属实;你公司尾气检测每台车收费50元,你公司为上述7辆车开展尾气检测,违法所得费用共计350元)。
8.2024年12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仕龙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造成2024年10月23日,采用自由加速法对渝G08188车辆进行检测时,不透光度过程数据曲线平直,不透光过程数据稳定为0.9,光吸收系数为0.02;2023年12月5日,对渝G5W979尾气检测过程中,0BD过程数据均为0;检测报告中渝HFA867、渝GY3780、渝A77N7X、渝AEQ732、渝AW5T31发动机控制单元CVN码均为F437E93A的原因是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所致)。
9.2024年11月5日由你公司递交的整改报告及附件材料;
10.2024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9、10证明针对存在的问题你公司已制定整改方案,并递交我局,同时按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现场调阅近期车辆检测报告及部分车辆过程曲线,未发现异常。
11.2024年10月31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仕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12.2024年11月15日由你公司谢大国提供的黄仕龙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12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信息、资质认定信息及公司法人身份信息,你公司为实施环境违法的主体。
13.2024年11月4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仕龙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已由你公司法人确认)。
14.2024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94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4〕8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我局递交1份《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申请》,称:一是公司的基本情况;二是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公司逐一进行了排查,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全部完成整改,经过一系列整改各项设备均符合检测要求,同时建立制度,预防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三是公司经营存在诸多困难;四是针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困难,公司已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五是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理由。1.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始终遵守法律法规,未故意弄虚作假,不存在主观故意;2.目前公司面临着严重的经营困境,人员成本高,场地租金高,如果再受到严厉的处罚,公司将无法经营,进而造成大量员工失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3.自执法人员检查以来公司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整改,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确保今后不发生类似情况。综上,希望能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给予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2024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运营,针对存在的问题公司已制定整改方案并递交我局,同时按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现场调阅近期车辆检测报告及部分车辆过程曲线,未发现异常。
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作为有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涉案违法所得较少,两年内未受到处罚、配合调查情况较好等情况,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之规定,你公司具备2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元整(小写:350元),共计壹拾万零叁佰伍拾元整(小写:100350元)。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