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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5-0002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10
  • 标题
  • 重庆合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环罚〔2025〕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合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环罚〔2025〕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合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D33F96

法定代表人:李勇

住所: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群沱子社区二组朋乐路9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

2024年11月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2024年9月,你公司对渝GJQ696、渝AY19N9、渝AP702M、渝GS7633、渝G6W368进行尾气检测时OBD 过程数据全部为0;使用稳态工况法对渝BF286B、使用加载减速法对车辆渝B8S186开展检测时OBD过程数据车速为0;对渝BHM222、渝A83P6T、渝AK013V检测时,检测不合格报告与检测合格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CVN码不一致;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车辆渝D70980、渝DA9956、渝G23065开展检测时未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开展检测;你公司为上述13辆车均出具了合格排放检验报告。你公司对上述车辆收取50元每辆的尾气检测费用,共计违法所得65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1月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4年11月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通过调取检验(测)报告发现:你公司2024年9月,对渝GJQ696、渝AY19N9、渝AP702M、渝GS7633、渝G6W368进行尾气检测时OBD 过程数据全部为0;使用稳态工况法对渝BF286B、使用加载减速法对车辆渝B8S186开展检测时OBD过程数据车速为0;对渝BHM222、渝A83P6T、渝AK013V检测时,检测不合格报告与检测合格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CVN码不一致;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车辆渝D70980、渝DA9956、渝G23065开展检测时未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开展检测;你公司为上述13辆车均出具虚假的排放合格检验报告)。

2.2024年11月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BG3847-2018)(证明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车辆进行检测时,应采用的规范操作步骤)。

3.2024年11月1日由你公司技术负责人蒋鹏提供的车辆渝D70980、渝DA9956、渝G23065检测报告及过程数据(证明你公司在对以上车辆开展检测时未按检测方法开展检测,且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4.2024年11月1日由你公司技术负责人蒋鹏提供的车辆渝GJQ696、渝AY19N9、渝AP702M、渝GS7633、渝G6W368检测报告及过程数据(证明你公司在对上述车辆开展检测时,车辆过程数据全部为0,你公司为上述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5.2024年11月1日由你公司技术负责人蒋鹏提供的车辆渝BF286B、渝B8S186检测报告及过程数据(证明你公司在对以上车辆开展检测时,上述车辆OBD过程数据全部为0,你公司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6.2024年11月1日由你公司技术负责人蒋鹏提供的车辆渝BHM222、渝A83P6T、渝AK013V检测报告(证明以上车辆合格的检测报告与不合格检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CVN码不一致)。

7.2024年11月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公司技术负责人蒋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8.2024年11月15日由你公司员工熊武会提供的价格公示栏照片1份、公司收费明细表2份;

证据7、8证明2024年9月,你公司对渝GJQ696、渝AY19N9、渝AP702M、渝GS7633、渝G6W368进行尾气检测时OBD 过程数据全部为0;使用稳态工况法对渝BF286B、使用加载减速法对车辆渝B8S186开展检测时OBD过程数据车速为0;对渝BHM222、渝A83P6T、渝AK013V检测时,检测不合格报告与检测合格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CVN码不一致;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车辆渝D70980、渝DA9956、渝G23065开展检测时未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开展检测;上述13辆车你公司均出具了合格排放检验报告;你公司对上述车辆收取50元每辆的尾气检测费用,共计违法所得650元。

9.2024年12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公司技术负责人蒋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造成未按规范对上述车辆尾气开展检测,但出具了排放合格检测报告的原因是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所致)。

10.2024年11月8日你公司递交的整改报告及附件;

11.2024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0、11证明针对存在的问题你公司已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全部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规范开展车辆尾气检测工作。

12.2024年11月1日由你公司技术负责人蒋鹏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定代表人李勇身份证复印件、蒋鹏身份证复印件;

13.2024年11月1日由你公司技术负责人蒋鹏提供的劳动合同、公司任命通知书复印件;

14.2024年11月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12、13、14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信息、资质认定信息及公司法人身份证信息、委托调查人的身份信息;证明你公司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15.2024年11月1日由你公司技术负责人蒋鹏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已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确认签字)。

16.2024年11月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96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4〕8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递交1份陈述申辩材料,述称:一是企业高度重视,对提出的问题积极配合全面完成整改,查找问题原因,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并且还新增多台电脑和监控,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今后出具的每份报告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二是对OBD过程数据中车速为0的车辆,主动召回重新进行了环保检测,发现召回的车辆检测数据与被检查时的数据一致,确实是因为车辆本身存在问题,是公司授权签字人工作上的疏忽大意,才导致对不合格的车辆签发了合格的检测报告。三是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公司进行了原因分析,主要是因为公司检验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对相关标准、法律理解不够充分,公司已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并拟定培训计划,提高检验人员业务技能,确保今后不出差错。综上,鉴于企业初次违法、积极完成整改、制定整改计划,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公司2020年10月18日开业以来,连年亏损,经营十分困难,恳请酌情减轻处罚。公司今后将严格按照规范开展机动车检测,确保合规合法运营,为建设绿色家园贡献力量。你公司未申请听证。

2024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运营,针对存在的问题公司已制定整改方案并递交我局,同时按方案要求落实全部整改措施,按要求规范开展车辆检测工作。

我局复核认为:你单位作为有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涉案违法所得较少,两年内未受到处罚、配合调查情况较好、主观过错较小等情况,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之规定,你公司具备2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小写: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陆佰伍拾元整(小写:650元),共计壹拾万零陆佰伍拾元整(小写:100650元)。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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