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5〕1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槿鸿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7958018F
法定代表人:彭福惠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办事处碧水村四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 年12月26日,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公司砂石物料堆存场未落实围挡、遮盖、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砂石物料露天堆存,场地积尘严重。上述行为已构成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2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福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槿鸿矿业有限公司)。
2.2024年12月2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福惠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2024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摄像资料;
5.2024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福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12月2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福惠提供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相关内容复印件;
证据2、3、4、5、6证明你公司主要从事建筑石料的开采和加工,行业类别为建筑用石加工,排污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2024 年12月26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砂石物料堆存场未落实围挡、遮盖、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大约3000吨砂石物料露天堆存,场地积尘严重的环境违法事实。
7.2024年12月27日由你公司递交的《整改情况报告》;
8.2025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查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7、8证明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5〕3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5〕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5年2月8日递交1份陈述申辩材料,陈述称:对执法人员2024年12月26日现场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已通过最快的速度着手整改(附整改照片):一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露天堆放的砂石物料全部用防尘网进行遮盖并压实防尘网四周边缘,确保不被大风吹起扬尘;二是彻底检查车间的所有雾炮、喷淋、喷雾、管路等设备,由于干旱缺水,及时做好降尘用水储备工作。对布袋除尘器进行开仓检查,确保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公司的雾炮、喷淋喷雾设备、除尘设备能正常运行,达到降尘、除尘效果;三是作业期间用洒水车对运输道路、露天堆场进行洒水降尘。
综上,公司积极整改了检查时提出的各项整改要求。最近两年以来,由于受后疫情时代的影响,房地产及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对各种建筑材料的需求大幅下降,导致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行情疲软,企业生产经营极度困难。特别是2024年,公司全年只生产了135天,共计生产了675小时,公司在2024年11月份只生产了2个半天,12月份也只生产了6个半天,公司的产能为51万吨/年,2024年全年只生产了18万多吨产品,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企业亏损严重。公司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仍坚持贷款为员工买了五险和发放了部分工资,迄今为止仍有4个月的员工工资无钱发放,2024年12月的电费也无钱缴纳。故贵局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处罚公司4.25万元的罚款,公司确实难以承受,恳请贵局酌情考虑,减免行政处罚罚款。公司将认真组织学习环保法律法规知识,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生产经营,为涪陵的环境保护贡献企业的力量。
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不足以证明本案中存在证据不足、法律法规适用错误等问题,且陈述的理由不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你公司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陈述完成整改情况属实,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我局对你单位酌情在裁量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你单位属于简化管理类别,裁量等级2,落实部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公式计算结果为42500元。鉴于你公司在知晓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本次罚款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小写:34000元)。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