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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5-0006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03
  • 标题
  • 重庆磊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环罚〔2025〕13号
  • 有 效 性

重庆磊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陵环罚〔2025〕1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磊材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ACB7YU7T

法定代表人:苏慧

址: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杉树湾村八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 年12月12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后,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杉树湾村三社大石板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项目,于2024年3月开工建设,目前项目已建设完工。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述项目属于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但你公司上述项目至今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苏慧勇身份证复印件;

3.2024年12月12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慧勇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杉树湾村一组集体林地流转合同书》复印件;

证据1、2、3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磊材矿业有限公司。

4.2024年12月1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4年12月1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摄像资料;

6.2024年12月1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慧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内容复印件;

8.2024年12月12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慧勇提供的《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9.2024年12月12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慧勇提供的邮箱截图;

证据4、5、6、7、8、9证明你公司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杉树湾村三社大石板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项目,于2024年3月开工建设,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述项目属于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2024年5月10日你公司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了《重庆市环境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编制了《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杉树湾村三社大石板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项目报告表》,并于2024年12月5日将相关材料电子版通过电子邮箱报我局审批科,但至今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10.2024年12月12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慧勇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11.2025年1月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慧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2.2025年1月20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慧勇提供的《重庆磊材矿业有限公司拟接受行政处罚涉及的755kt矿山石料开挖运输费用评估项目》报告书;

13.2025年2月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涪陵区珍溪镇杉树湾村三社大石板坡灰岩矿建设现状》复印件;

14.2025年1月2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

证据10、11、12、13、14证明你公司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杉树湾村三社大石板坡建筑石料项目已取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总投资额为2000万元;目前项目已全部建设完工,已开采资源量755kt矿山石料,你公司请专业机构对项目总投资额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426.68万元;根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的相关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总投资额为426.68万元。

15.2025年2月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查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上述项目已停止建设和使用,目前正在积极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5〕2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5年2月7日递交1份《关于请求减轻处罚的申请》,称:我公司因对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政策了解不充分,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开工建设“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杉树湾村三社大石板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项目,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贵局工作人员的政策解释和宣传,我单位深刻认识到所犯的错误并立即进行了整改:1、立即停止了相关区域的建设活动。2、积极配合贵局调查处理,并接受批评教育甚至处罚。3、督促三方机构及时修改完善报批资料,办理相关手续。鉴于我单位非主观意愿违反环保相关政策规定,特请求贵局予以减轻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陈述的已及时停止相关区域的建设活动,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督促三方机构及时修改完善报批资料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均属实,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材料予以采信,对你单位酌情在裁量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中有关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你单位项目已建设完工并进行调试生产,裁量等级3,环评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公式计算结果为81069.2元。鉴于你公司在知晓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建设和使用,并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本次罚款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捌佰伍拾伍元整(小写:64855元)。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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