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局相关科室,执法支队:
现将《涪陵区2022年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2022年生态环境执法
现场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1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的通知》(渝环办〔2022〕36)要求,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制度,制定本检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精准执法、科学执法、依法执法,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统筹落实现场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和正面清单制度,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高效统筹执法资源。
二、主要内容
(一)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持续巩固饮用水水源地、长江入河口排查整治等各项专项执法,精准、科学、依法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推动水环境质量改善。
检查范围:以水质超标或恶化的市控区控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两江”(长江、乌江)入河排污口、沿江化工企业废水、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城区污水处理设施、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水、餐饮废水等为重点,在全区范围内开展。
检查重点:结合整治污水偷排直排乱排行为专项行动成果,统筹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无证或超标排放废水,设施不正常运行、利用COD去除剂、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污,未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建建设项目、非法设置排污口,餐饮废水直排、倾倒街面的或错接、漏接进入城区雨水管网等环境违法行为。
时间安排:7月开展自查自纠,8月开展区级联合指导帮扶,11月底前完成总结。
参与部门: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水科、监测站)、区河长办、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
(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推动大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按照问题导向,环保为民,改革引领、创新驱动的工作要求,持续巩固大气污染物专项整治 工作成果,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推动大气质量持续改善。
检查范围:以国控、区控大气监测站点3公里范围为重点,以控制VOCs、NOx、颗粒物排放为核心,强化工业企业大气排放和堆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在全区范围内开展。
检查重点:突出夏秋季O3、春冬季PM2.5防控,全力推动PM2.5和O3协同控制、VOCs和NOx协同减排任务;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区域;大气质量与去年同期相比下滑明显的区域;大气指挥部发布的污染天气超标预警区域;群众投诉热点区域;涉VOCs相关企业;钢铁、火电、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6大行业和工业炉窑、锅炉为重点的涉NOx、颗粒物排放企业;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油站、储油库为重点的涉尾气污染点源;以水泥厂、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货运码头、企业露天物料堆场仓库等为重点的各类堆场;以在建建筑工地,特别是有大面积裸土的工地为重点的施工现场;市级执法监测超标及蓝天督导帮扶反馈的问题突出、整改滞后、整改不力的工业企业。
时间安排:7月开展自查自纠,8月开展区级联合指导帮扶,11月底前完成总结。
参与部门: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大气科、监测站)。
(三)夜间施工环境违法行为及高中考噪声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贯彻落实“两降一升”的工作目标,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和高中考期间顶风违法的在建建筑工地,按照“帮扶整改一批、约谈督办一批、查处限批一批”的工作思路,分类开展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日常管理。定期分析群众投诉热点,积极通过部门联合座谈会、官网曝光违法典型、强化考核引领等方式,加压督促各责任方治问题、降投诉。
检查范围:以主城区为中心城区、李渡工业园区、龙桥工业园区、清溪工业园区、白涛工业园区在建建筑工地;高中考期间考场周围300米区域内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
检查重点:一是维护营造良好的高中考考点周边环境。为了能给广大考生营造安静的学习、生活及考试环境,6月将开展高中考期间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工作。一是高中考期间,连续开展夜间巡查,依法从严打击违法夜间作业行为;二是根据考点位置集中检查考场周围300米区域内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二是帮扶整改一批群众投诉强烈的建筑工地。定期分析研判群众投诉热点,及时通过现场指导帮扶、座谈交流、部门联合管控等方式,指导业主和施工单位通过协调昼间出渣、优化作业时间、使用低噪声机具、改进施工作业技术、加强施工现场规划管理、严格控制人为噪声等措施,减少正常施工对周围群众的影响,争取群众理解支持。三是查处限批一批夜间建筑施工恶意违法行为,结合群众投诉线索,不定期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执法检查,严查存在环保意识薄弱、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屡次违法夜间作业、建筑施工噪声扰民严重,高中考期间罔顾社会责任、顶风违法等突出问题的工地,依法从严查处一批屡查屡犯、恶意违法的夜间施工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对存在施工单位虚报、谎报夜间作业申请事项,未落实夜间作业污染防治控制措施要求导致群众强烈投诉,未履行排污申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等法定义务等突出问题的工地,依法依规实施夜间作业审核限批。四是约谈督办一批屡查屡犯的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针对屡查屡犯的问题,建立台账,分类研判、拉条挂账。采用向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建立违法行为曝光台、开展部门联合约谈督促、限时督办等方法,压实业主和施工单位环保主体责任,督促落实环保管理要求,制定措施、压茬推进、取得实效。适时开展复查回访,确保问题尽快整改、规范销号、长效巩固。
时间安排:7月开展自查自纠,8月开展区级联合指导帮扶,11月底前完成总结。
参与部门: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大气科、监测站)。
(四)严厉打击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通过重点监管、认真摸排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犯罪线索,以专案经营的形式,实施精准打击,查处一批涉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大案要案,铲除非法收集、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链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涉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多发势头。
检查范围:一是充分利用“12345”举报热线等渠道,全面收集各类涉危险废物、土壤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二是通过日常双随机检查排查重点产废单位;三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列入涪陵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重点建设用地地块。
检查重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向河流、河道、水库等倾倒危险废物的;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作坊、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时间安排:7月开展自查自纠,8月开展区级联合指导帮扶,11月底前完成总结。
参与部门: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土固科、监测站)、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
(五)建设项目、排污许可及自然保护地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守生态红线,依法查处涉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排污许可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检查范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执行情况,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登记管理的企业,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检查重点:重点查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评弄虚作假、项目建设期间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的行为;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违反自行监测要求和违反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的行为;自然保护地内因非法修路、筑坝、采矿、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
时间安排:7月开展自查自纠,8月开展区级联合指导帮扶,11月底前完成总结。
参与部门: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生态科、审批科、大气科、监测站)、区公安局、区林业局等相关部门。
(六)核与辐射执法检查计划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突出监管重点,做到放射源安全受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辐射污染物排放受控,切实保障核与辐射安全。
检查范围:包括市级、区级发证核技术单位和2019年至2021年市级、区级审批的辐射类建设项目。
检查重点:重点排查法律法规要求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申领及重新申领、变更、延续、注销等相关事项,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验收等手续履行情况,以及历次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提出问题和要求的整改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闲置、废弃放射源,放射性“三废”是否按规定处理,辐射安全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和自主验收情况,以及其他辐射类违法行为。
时间安排:7月开展自查自纠,8月开展区级联合指导帮扶,11月底前完成总结。
参与部门: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水科、监测站)
(七)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12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的通知》(渝环办〔2022〕36号),持续打击全区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制定本计划。
检查范围:检查全市涉水、涉气重点单位。重点单位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和许可证要求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单位。
检查重点:一是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设备;二是监测设施运维单位、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时间安排:7月开展自查自纠,8月开展区级联合指导帮扶,11月底前完成总结。
参与部门: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办公室、水科、大气科、土固科、监测站)。
(八)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全市环境风险企业。
检查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沿江化工园区及企业风险防控、污染地块整治、核与辐射安全、沿江油库等7个风险领域以及其他领域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一废一库一品”(危险废物、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沿江一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风险隐患问题“回头看”情况;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党的二十大等重要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情况;生态环境领域信访突出问题治理和维稳工作情况;影响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稳定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加强值守和及时响应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时间安排: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环境安全专项检查(1—3月);汛期高温期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4—10月);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专项行动(11—12月)。
参与部门: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办公室、水科、大气科、土固科),各区县相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执法监测工作联动
建成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机构联合行动、联合培训等机制。依据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及时制定执法监测计划。发挥区域机制作用,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
(二)严格执行现场检查计划
要严格控制现场检查频次和规模,加强部门、区域间协调联动,统筹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要求,推行非现场执法,避免多头重复执法。要强化执法公示,以官方网站为主要载体,强化事前公开,主动公开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加强事后公开,及时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对涉及“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现场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要提高保障能力,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在组织、指挥、人员调度和经费上予以保障。
联系人:严靖翔;联系电话:023-72899065。
附件:
1. 2022年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2. 2022年核辐射执法检查计划
3. 2022年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附件1
2022年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
现场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重庆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渝环办〔2021〕223号)、《关于印发2022年水环境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2022〕21号)文件要求,持续开展水污染防治,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精准执法、科学执法、依法执法,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统筹落实现场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和正面清单制度,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高效统筹执法资源。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在全市开展提升污水收集率、污水处理率和处理达标率专项行动的决定》(重庆市总河长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持续巩固饮用水水源地、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21年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等专项行动成果,精准、科学、依法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推动水环境质量改善。
三、工作任务
(一)重点水域。水质超标或恶化的国控、市控断面,渠溪河、碧溪河等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长江入河排污口等。
(二)重点设施。沿江化工企业、涉水重点工业企业、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等。
(三)重点行业。医疗废水,餐饮废水,“三磷”企业、页岩气开采企业等。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3月31日前)。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梳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4月1日至11月15日)。各单位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与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总体要求,根据工作任务,融合使用传统检查手段与在线监控、无人机、无人船、管道机器人等新手段,对职权范围内重点水域、重点设施、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落实执法监督责任,对发现问题建立台帐跟踪督促,推进问题整改。对不能立行立改的,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制定整改措施,限时有序完成整改;对问题严重,整治无效、污染物排放达标无望的,报区政府依法处理;对涉嫌行政拘留或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2年11月底前)。各单位根据检查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保持高压态势,防止问题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开展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对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的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落实、组织有力。
(二)强化帮扶企业。在疫情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企业,落实“六稳”“六保”,坚持严格执法与引导守法并重,将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深入开展“送法入企”活动,指导帮扶企业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三)科学统筹安排。要结合日常投诉举报和2021年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合理安排时间,严格控制现场检查频次和规模,加强部门、区域间协调联动,避免多头重复执法,对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逐一核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
(四)规范检查行为。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防疫规定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检查。
(五)积极宣传引导。积极利用双微、互联网等媒体,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宣传报道,对典型问题以及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和广大群众的作用,推动实现多层次、常态化监督。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开展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及时反馈区生态环境局。
(六)按时信息报送。一是于2022年4月15日前反馈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二是每月25日前反馈现场检查工作情况报表;三是于2022年11月30日反馈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可附典型案例)。
联系人:赵雷;
联系电话:023-72899063,邮箱:15571283@qq.com。
附表:
1.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
2.涪陵区2022年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工作情况报表
附表1
附表2
附件2
2022年核与辐射执法检查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认真落实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强化规范管理,严控安全风险,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突出监管重点,做到放射源安全受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辐射污染物排放受控,切实保障核与辐射安全。
二、工作任务
重点排查法律法规要求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申领及重新申领、变更、延续、注销等相关事项,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验收等手续履行情况,以及历次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提出问题和要求的整改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闲置、废弃放射源,放射性“三废”是否按规定处理,辐射安全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和自主验收情况,以及其他辐射类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至11月底)。整理市、区级发证的84余家核技术利用单位(除销售单位1家)和近2年来辐射类建设项目形成检查对象。
(二)督导帮扶阶段(8月底之前)。按照计划清单开展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涉源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应督促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主动报告、妥善处置、未造成污染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企业加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反馈,针对重点问题组织“回头看”跟踪整改进度,最后形成重庆市核与辐射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三)工作总结(2022年12月10日前)。根据执法检查情况,形成年度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主要包括综述本年度核与辐射安全与防护“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分析预测下一年度核与辐射安全形势发展的总体态势,研判核安全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点,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具体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执法监督责任,同时做好现场检查普法教育和帮扶企业,督促企业落实核与辐射安全主体责任。
(二)科学统筹安排,突出检查重点。执法人员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和上年度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研判被检查单位核与辐射安全状况,合理安排时间,围绕排查重点内容,对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逐一核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三)规范检查行为,提高素质能力。检查过程中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防疫规定和核与辐射安全防护相关规定,注重强化业务素质,提高操作“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系统的水平,现场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内容和规范流程开展检查。
(四)宣传引导。积极利用双微、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报道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及开展过程中之有效的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和广大群众的作用,推动现实多层次、常态化监督。
联系人: 王陈良,联系电话:023-72219199
附件3
2022年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
专项执法检查计划
为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12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的通知》(渝环办〔2022〕36号),持续打击全区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行为,持续保持打击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的高压态势,建立健全自动监控运行和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自动监控数据真实准确成为常态。基本形成企业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良好风气,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真实准确,为环境管理发挥大数据分析、预警和哨兵作用。
二、工作任务
检查全市涉水、涉气重点单位。重点单位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和许可证要求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单位。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月15日前)
结合年度和季度执法工作安排,将涉水、涉气重点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划,强化自动监控数据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核查的结合。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1月15日至11月底)
采用大数据分析、突击检查等方式对重点单位自动监控执法检查,重点打击重点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监测设施运维单位、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执法检查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针对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可疑的涉水、涉气重点单位开展现场检查。
2.检查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包括使用的自动监控设备是否满足国家计量器具认证要求。
3.重点对排污口采样设备进行检查,确定采集的样品是否能够代表企业的排污状况。
4.现场询问了解企业工艺及生产情况,查看自动监控相关数据,根据物料衡算等经验判定数据是否符合逻辑。
5.核对自动监控设备、数采仪及市监控中心平台三方数据是否一致。
6.查看参数设置及验收资料档案,调阅现场参数设置,看与备案材料是否一致。
7.调阅运行维护记录,故障记录、备品备件更换记录等资料,判定是否存在问题。
8.采取标气标液测量、手工比对、便携式设备测量等方式,快速判定设备测量的准确性。
9.采取改变生产负荷,启停治理设施等方式,观察自动监控数据变化情况,快速判定自动监控数据是否存在造假嫌疑。
10.调阅企业流量及排放量等数据,与其生产状况和污染物产生量等进行核对,是否存在排污量异常,私设暗管,偷排、漏排等严重违法行为。
(三)指导帮扶阶段(2022年6月)
对全区52家涉水、涉气重点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形式分为资料查阅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采取不通知企业、突击检查方式进行。
(四)强化经验总结(2022年12月10日前)
根据执法检查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保持高压态势,防止问题反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分工协作
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检查小组成员间应加强分工协作。环境执法人员和公安执法人员主要负责查处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及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环境监测人员主要提供监测技术支持并开展现场手工比对监测;加强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规范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采取突击检查方式,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检查过程中坚决排除干扰,不徇私情,秉公执法,确保结果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及典型案例报道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强化警示教育,制作典型案例宣传资料或警示片,通过集中培训等方式宣传引导相关企业学法知法守法,重点针对偏僻山区、交界区域的城乡居民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群众主动发现、参与监督并积极举报相关问题线索,不断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四)严肃结果运用
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污染环境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排污单位通过直接或间接向污水中投放氯酸钠等强氧化剂,对在线自动监测数据造成干扰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超标排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要严厉打击第三方运维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依照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方运维单位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弄虚作假,涉嫌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涉事的运维单位、设备厂家向社会曝光。
(五)严格执行纪律
各现场检查组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六不准”,不得向排污企业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联系人:夏洪杰 ,联系电话:023-72899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