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造船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造船行业,维护我区岸线生态环境安全,现就加强涪陵区造船行业守法意识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请高度重视,逐一落实。
一、工作目的
为切实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帮扶全区造船企业完善环保管理制度,提升环保治理水平。
二、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危废处置场设置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企业应当依法开展落实的环保工作
1. 建设项目许可
(1)对新、扩、改建项目的环评手续办理要求
辖区企业在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前应当取得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企业在项目立项后,应当委托具有环评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环评报告表或报告书,编制好的报告表或报告书经公示期满后,提交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科审查,通过后签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规定。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重新报批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获得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办理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获得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
(3)项目建设期间三同时的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环评报告表或报告书中水、大气、固危废等污染防治篇章的内容对项目需配套建设的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开工建设。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5条。
(4)项目建成投运后对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要求
项目建成投运前,需调试生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的,调试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内必须取得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验收意见,验收意见由企业主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企业落实环评批准内的各项环保制度、设施落实情况开展现场核查,认为建设内容与环评一致后出具专家组验收意见。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
2. 排污许可手续的办理要求
(1)排污许可证的取得
建设项目在生产排放污染物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向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科提交排污许可申报表,主动如实填报排污许可事项,经批准后取得排污许可证(附件1),持证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一般载有有效期,企业应当关注,注意有效时间,若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应当在期满前二个月提前办理取得新的排污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2)按照排污许可规定事项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证排污
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在许可证附页上一般载有排放污染物的因子和浓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越种类、浓度排放。若所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发生变化,排污口位置发生变化或有新、扩、改建项目,需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3)开展水、大气污染排放情况自行监测
取得排污许可手续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附页的要求对企业排放水、大气污染的情况进行自行监测,取得自行监测报告(附件2)。自行监测的频次不得低于排污许可要求,监测机构的选择由企业自行委托具有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工作开展后,应当将自行监测报告作为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在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时,企业应当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对监测数据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3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4)排污口的规范设置
有固定污染物排放口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附件3),排污口的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应与排污许可证相符。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8条。
(5)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建立
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台账记录(附件5、6、8、9,企业生产记录、基本信息等台账略,请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内容建立)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1条
(6)排污许可信息和执行报告制度
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报告应载明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企业的排污信息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污染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附件7)、自行监测数据等。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2条、23条。
3.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应当按照环评报告表、报告书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好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禁止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水污染防治
造船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应区分生活废水和厂区地表雨水。
生活废水:包括办公区域废水、厕所、食堂等废水,这类废水的处理,应当建设生化池,统一收集排入生化池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应当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排放,如厂区附近无污水管网的,外排废水应当保证达到污水综合3级排放标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理,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并建立好处置台账、处置照片,作为档案记录保存。
法律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9条。
厂区地表雨水:因修造船作业在露天进行,整个作业区域积雨范围大,作业产生的粉尘、铁屑、油污、油漆等洒落到地面,这些污染物若不采取措施在降雨期间会被雨水冲刷进入长江水体造成污染,为此在作业区域建设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实有必要,雨水沟渠(附件4)的建设应该包围露天整个修造船作业区域,做到初期雨水充分收集处理,防止外溢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9条。
(2)大气污染防治
厂区各有组织排放产尘点位,应当建设布袋除尘器(附件10)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高空排放,排气筒与地面高度应为15米,并在排气筒三分之二位置处开设大气采样孔搭设采样监测平台,张贴好大气排放口标识标牌等标志信息。
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铁屑、粉尘按照一般固废处理,进入专门的一般固废堆存场所内存放,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废,在利用前应当与回收利用单位签订回收利用协议并建立好台账。
厂区各有组织废气排放点位,如厂区建设有大件喷漆车间或小件喷漆车间,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漆雾进行收集,进入专门的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机构提供建设服务)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与地面高度应为15米,并在排气筒三分之二位置处开设大气采样孔搭设采样监测平台,张贴好大气排放口标识标牌等标志信息。
厂区无组织废气排放点位,露天操作区域的焊接工序产生的焊烟,建议根据焊接点位工序的多少配置3-6台可移动式焊烟吸尘器,对焊接烟气进行收集处理。露天刷漆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气体,鉴于收集难度大范围广,建议根据厂区实际情况建设可移动式VOCS治理设施等(附件12)对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等
(3)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防治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边角料(不含油污、油漆)、布袋除尘器吸附收集的粉尘、废包装物(不含油污、油漆)等为一般工业固废,该部分废物应当进入专门的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点(附件5)内分类分区堆存,对其进行处置应当作为环保档案备查(如:处置协议、台账、处置照片等),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应当防雨,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好标识标牌。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废润滑油桶、废机油、废机油桶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沾染物属于危险废物,上述物质在厂区存放应当进入专门的危废临时贮存间(附件6)内分类、分区存放,各功能区应当张贴好贮存的危废品名代码等标识牌,危废暂存间地面及四面墙体应当防腐、防渗漏,地面应建设导流沟渠和收集池,便于收集散落在地面的废物。危废的转移处置应该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处置应与有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转移处置协议,并建立好危废入库台账(附件6)、出库台账及转移期间的照片等材料存入企业环保档案备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9条、20条等
(4)环境风险管理
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成立专门的应急工作组织。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包括,环境风险评估、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编制应急预案,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器材并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和应急演练。具体要求:企业应当首先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对目前存在的风险源进行评估并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三大队备案,完成风险评估工作后,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编制评估通过的预案同时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三大队备案,预案有效期为3年,超过3年后应当从新编制备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如围油栏、吸油毡等。
法律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87条
4. 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和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在江河、胡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船舶污染防治专篇
四、违法后果
违法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施罚款处罚,涉及固危废违法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涉及水、大气违法的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可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违法行为符合查封、扣押情形的可实施查封、扣押,符合限产、停产要求的可实施限产、停产;执行信用评价制度,接受处罚或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限制企业银行贷款;构成移送拘留条件的可实施行政拘留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
附件:1. 自行监测报告模板
2. 排污口标识标牌模板及整治标准
3. 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示意图
4. 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标准及标识标牌示例,一般固体废物进出库台账模板
5. 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标准及标识标牌示例,危险废物进出库台账模板
6. 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模板
7. 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模板
8.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模板
9. 布袋除尘器实例图
10. 无组织VOCS废气治理设施示例图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自行监测报告模板
注: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自行监测时,应当查阅监测机构是否具备监测资质。
附件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资料
一、规整环保排污口技术要求
(一)规整排污口原则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做到四便于: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便于安装自动监控装备,并对各排污口建立档案,按照国家统一标志实行标准化立标管理的原则。
(二)规整排污口总体要求
1. 规范化整治废水排污口一般使用混凝土、钢板或钢管、内侧表面光滑平整。
2. 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应分流。
3. 标志牌立点距排污口应在1米范围内,1米范围内有建筑物的挂平面式,无建筑物树立式。排放一类污染物质或有害可熔性剧毒固体废物挂警告式,其他挂提示式标志。
(三)规整排污口技术要求
废水
1. 排污口必须具备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技术规范》1-4分册)设置采样点,如总排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污水面在地下或距地面超过1米的,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进行编号并设置标志。
2. 排污口根据实际地形进行归并,合理确定。凡厂区为一个独立单元的排污单位,原则上设置一个废水排污口,最多不超过二个。因地形等特殊原因,确需设置两个(或以上)废水排污口的,报区级或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
3. 排污口可以矩形、园管形或梯形,使其水深不低于0.1米,流速不小于0.05米/秒。
4. 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测流段直线长度应是其水面宽度6倍以下,最小1.5倍以上。
5. 列入重点整治的排污口必须安装流量计或在线监测装置。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装置。
废气
1.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进行编号并设置标志,注明以下内容:
(1)编号、污染源名称及型号;
(2)排气量、最大允许排放浓度;
(3)排放大气污染物名称、排放强度(kg/h、kg/d)和最大允许排放量(t/a)。
(4)标志牌应设置于排放口附近1米内,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米。
2.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人工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技术规范》1-4册)要求。采样口必须设施常备电源。
3. 无组织排放或散排点改为有组织排放,其排放的废气和粉尘,按最大落地浓度点或影响居住区最敏感点进行编号并设置标志。确不能改成有组织排放的,应加装引风收集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进行编号并设置标志。
固体废弃物
固体废物的处置、贮存、堆放场应分别立表。标志牌立于边界线上。大型固废堆放场按方位设4个标志牌;中型固废堆放场按方位设2-3个标志牌;小型固废堆放场设1个标志牌。
二、排污口标志牌质量要求
(一)标志牌尺寸
立柱式
1. 外形尺寸:530mm×430mm
2. 立柱:Φ38mm×0.8mm管材(内套铁管),总长1800mm,其中,主体部分(标志牌)距地面1500mm,埋入水泥座300mm。
3. 底座支撑:2mm×150mm
壁挂式
1. 外形尺寸:530mm×430mm
2. 固定架:200mm的固定架,600mm的支撑架
(二)标志牌材料
1. 标志牌采用不锈钢
2. 立柱采用Φ38×0.8不锈钢管(内套铁管)
3. 固定架采用25mm×25mm的角钢
(三)图形及装置颜色
1. 提示标志:底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立柱和文字为不锈钢本色;
2. 警告标志:底为黄色,图案、文字为黑色;边框、支架、立柱为不锈钢本色;
3. 底色采用绿色烤漆。
(四)外观质量要求
1. 标志牌、立柱无明显变形;
2. 标志牌表面无气泡,漆膜无脱落;
3. 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
4. 标志牌表面不应有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
(五)配件要求
标志牌的各种连接、固定、安装等配件必须齐备。
三、排污口标志牌示例图片
(一)废水排污口标志牌(立柱式)
废水标牌正面格式和内容
内容包括:1.排污单位名称;2.排污口编号;3.立标日期(填写内容后用下划线);4.右面方框为有机玻璃,排污许可证附件经塑封后嵌在里面。
立柱式标牌图形
壁挂式图形:以立柱式标牌为基准,下方人字形管改为角铁,用膨胀螺丝进行固定在墙上。内容同上
废水标牌反面提示图形
(二)废气排放口标志牌(壁挂式)
废气标牌正面格式和内容同废水排污口
废气标牌反面提示图形
原则上,废水排污口用立柱式,废气排放口用壁挂式。
(三)IT槽式(明渠)流量计和梯形薄壁堰安装图形
IT槽式(明渠)流量计安装示例图形
梯形薄壁堰安装示例图形
要求:1.IT槽式(明渠流量计)或梯形薄壁堰进水口处与混凝土排水口侧面(净空)平行、低部水平,且宽度一致。2.测量段直线长度应是其水面宽度6倍以下,最小1.5倍以上。3、测量段内侧和墙壁处需使用瓷砖(最好用蓝色)等,以保证其光滑和平整。
附件3
附件4
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标准
及标识标牌示例,一般固体废物
进出库台账模板
附件5
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标准及
标识标牌示例,危险废物
进出库台账模板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部设置
1. 如果贮存多种,则应有明显的分类分区,每个区域墙上贴危废大类+危废名称,见附图1
2. 包装容器上必须贴标签,规范的标签格式见附图2
3. 每一类危废有相应的贮存环节记录表,格式见附图3
4. 检查暂存间内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①贮存场所地面硬化及防渗处理;
②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并采取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③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
④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危险废物管理;
⑤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需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⑥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危废间外观(仅供参考)
危废间室内(仅供参考)
危险废物贮存间必须要密闭建设,门口内侧设立围堰,地面应做好硬化及“三防”措施,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危险废物贮存间门口需张贴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危废信息板,屋内张贴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危险废物标签
▲适合于室内外独立树立或摆放的危险废物标签
危险废物贮存间需按照“双人双锁”制度管理,即两把钥匙分别由两个危废负责人管理,不得一人管理。
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应有明显的过道划分,墙上张贴危废名称,液态危废需将成装容器放至防泄漏托盘内并在容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固态危废包装需完好无破损并系挂危险废物标签,并安要求填写。
▲粘贴于危险废物储存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标签填写注意事项:危险情况和安全措施必须分别遵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用语和安全用语填写。
▲危险废物种类标志
建立台账并悬挂于危废间内,转入及转出(处置、自利用)需要填写危废种类、数量、时间及负责人员姓名。
危险废物贮存间内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要这样建
贮存场所地面须硬化处理,并涂至少2mm密度高的环氧树脂,以防止渗漏和腐蚀。存放液体性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须设计收集沟及收集井,以收集渗滤液,防止外溢流失现象。
化学性质不相容的危废一律分隔堆放,其间隔应为完整的不渗透墙体,并在各区域醒目位置设该类危废的标志牌。
贮存场所不得连接市政雨水管或污水管,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冲洗废水必须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附件6
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模板
根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执行报告是指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和相关规范的规定,对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及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的定期报告,包括电子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
注意:记录形式分电子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都需要存档。
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要求:
根据排污许可核发技术规范及《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等,对于重点管理及简化管理的领证排污单位执行报告提交要求如下:
1.需提交的执行报告类别
(1)重点管理单位需至少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和年度执行报告,月度执行报告以地方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2)简化管理单位需至少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以地方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2.执行报告提交时限
3、执行报告主要内容
(1)季报
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其中,季度执行报告还应包括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季度报告主要内容
(2)年报
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违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年度报告主要内容
如何了解需提交哪些执行报告:
通过查询排污许可证副本直接获得
账号登录
百度搜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或复制网址http://permit.mee.gov.cn/进入,出现下面界面后点击网上申报。
输入账号、密码及验证码,点击登录。若忘记密码可用申报时预留手机号码找回。
进入后出现如下界面,点击-执行报告,再选择需要填写的报告类型。
重点管理企业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简化管理企业包括季报和年报。
附件7
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模板
附件8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模板
附件9
布袋除尘器实例图
布袋除尘器实例
附件10
无组织VOCS废气治理设施示例图
半遮盖式防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