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涪陵区2022年环评与排污许可统一受理、同步办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反馈。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2022年环评与排污许可
统一受理、同步办理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环评与排污许可统一受理、同步办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办 〔2021〕276 号 )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区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方向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涪陵区2022年环评与排污许可统一受理、同步办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深化环评和排污许可“放管服”改革,提高环评和排污许可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方向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要求,推行环评与排污许可的深度融合,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一件事一次办”要求,将环评与排污许可统一受理,统一进行技术评估和审批,实现“一次性受理、一次性审查、一次性审批”的便民服务目标。
(三)实施原则
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已办理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正在申请及拟申请办理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 第11号)规定,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同步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
二、审批要求
(一)审查内容
一是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章节内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2.1—2016 ) 有关要求是否一致。二是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表是否与建设项目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内容一致。三是审查化学需氧量、氨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涉重金属等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核算和申请,以及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 (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六大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措施。
(二)审批权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最新文件执行,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保持一致。
(三)发证程序
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通过审查后,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批复文件,并同步开展排污许可证相关办理工作。其中,对位于电镀园区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位于工业园区的电子工业 (包括计算机制造 391、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398、其他电子设备399) 项目,同步完成排污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上述行业之外的其余行业,同步完成排污许可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且实际排污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具体要求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
1. 审查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等技术导则,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以及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总量控制等的相关要求。
2.分期建设的项目,还应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列明分期建设内容,是否明确分期实施后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
3.改扩建项目,还应审查现有工程回顾评价是否包含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等内容。
(二)排污许可证审查
同步核发试点行业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环评批复后,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
1. 审查申请表的内容是否符合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技术文件核定建设项目的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等基本信息和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要求。
2. 审查申请表的内容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是否一致。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切实加强对新、改、扩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1号)要求,按照“区级重点抽查、辖区日常抽查和检查”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全面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力度,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措施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工作合法合规。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部门应对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及时抽查,对抽查复核不合格的应撤销环评批复文件,同时应撤销该项目的排污许可证。
(二)强化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依法变更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依证排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证后监管和执法工作,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肃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问题多的排污单位实行重点监管,并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加强宣传指导,强化责任落实
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向辖区内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统一受理、同步办理的宣传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部门指导建设 (环评) 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填写排污许可申请表;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内容、排污许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获得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批复后,按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持证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