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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4-0014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07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涪陵区2024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环发〔2024〕24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涪陵区2024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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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业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监管单位名录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涪陵区2024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详见附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

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每年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排放情况;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和台账并落实,切实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每年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监测数据报区生态环境局并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相关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二、加强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实施前十五个工作日报区生态环境、区经济信息委备案。拆除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报送至区生态环境、区经济信息委。

三、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报送至区生态环境局。

四、开展并完成2024年度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备案工作

请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要求,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在2024年11月15日前严格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完成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若无法监测地下水,提供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等佐证材料;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并编制报告。请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于2024年11月20日前向社会公开2024年度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结果,并将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联系人:张春;联系电话:023-72899051。

附件:涪陵区2024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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