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涪环发〔2022〕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乡村振兴局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渝环〔2019〕231号)、《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绩效评估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污水和生活杂排水,不包括工业企业废水和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废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自然村、行政村、农村社区、集中居民点的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一体化处理设施、纳污管网的运营监督管理。
资源化利用设施是指以“污水收集管网+生态调控池+还土管网”为系统的构筑物(设备)以及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和辅助设施(泵站等相关设施)。
一体化设施是指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为主体的构筑物(设备)以及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和辅助设施(泵站等相关设施)。
纳污管网是指将农村生活污水输送至场镇污水处理厂的管网和辅助设施(泵站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等辅助设施的管理主体,负责辖区内设施的日常监管。资源化利用设施和纳污管网交由所在乡镇(街道)运营管理,一体化处理设施可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运营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督促运营单位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47-2019)的要求,定期检查和维护排水管道,检查和清理检查井,对构筑物及相关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对运营维护人员进行培训等。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完善管理台账,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和日常巡查、维护修理、出水水量和水质监测、电力药剂消耗等记录;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制定相关应急方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安全规范处置污泥,确保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资金保障力度。
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营费包括设备电力费、维修费、人工费、信息传输费等,由区财政局包干补贴1万元/年·座。一体化设施运营费包括电力费、设备维护费和折旧费、信息传输费等,按3.12元/立方米和设计能力的60%(超出据实)结算。
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之日起,由代建单位对第三条所述设施实施1年的试运营,试运营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将设施移交至运营单位,试运营期产生的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环保工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由区生态环境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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